至死與不至死的罪

李馬可牧師主講

今天主要想和大家分享一節經文,約翰一書5章16節。為能更加掌握當中的道理,我們需要看這節經文的上下文。約翰一書5章14節至17節:「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什麽,他就聽我們,這是我們向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。既然知道他聽我們一切所求的,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。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就當為他祈求,神必將生命賜給他;有至於死的罪,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,也有不至於死的罪。」今天我們集中研讀第16節,一段不是很長的經文,但當中存在數個相當困難的問題。

關於罪的難題

第一個問題是,原來罪也有至死和不至死之分嗎?聖經不是說,所有罪的結局都是死亡嗎?羅馬書6章23節:「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,乃是永生。」聖經裡提及一切的罪,沒有大小及程度之分,所有罪的工價及結局都是死亡。為何這裡提及有些罪會至死,而有些罪是不至死呢?若是這樣,會否令人犯了不至於死的罪時就不懼怕呢?只是稍為被神懲罰一下,後果應該不會太嚴重吧。

第二個問題是,神必將生命賜給那些犯了不至死的罪的人。為何神要將生命賜給他呢?既然是不至死的罪,那就不用死,即是仍有生命,那為何還要再賜生命給他呢?好像沒有實際的意思及作用。若他要死,那又為何說他的罪不至死?

第三個問題是,對於那些犯了至死的罪的人,使徒約翰在此告訴我們不當為他祈求。是否就這樣放棄他們,不去救他們,任由他們死亡呢?

短短的一節經文便存在不少的問題,需要我們去解決、了解。今天分享這節經文的目的,不單是解答以上的問題,讓大家對經文有頭腦上的認識。我們研讀這段經文、了解這段經文當中的意思,主要的目的是糾正我們對罪這個問題所存在的錯誤觀念。

剛才提及的三個問題,在現今的教會當中都是一大難題。我也看過一些釋經書,發現當中也是糾纏不清,各有各的說法。但在初期教會,這些問題一點也不難去理解。初期教會的弟兄姊妹非常明白怎樣遵行約翰的指示,當中沒有一些令人疑惑、難以理解的地方。所以約翰也不覺得需要再去作特別的解釋,用一句話便說明這教訓,因他預計大家會明白,不會存有任何誤會及疑問。為何今天的教會在解釋此經文時認為如此困難呢?甚至一些學者、釋經的專家都被這些問題弄得暈頭轉向。主要問題在於我們已有先入為主的偏差,有了盲點,以至約翰寫的雖然是很簡單、直接的事情,但對我們而言卻非常困難。

經文本身很淺白,但我們的觀念被扭曲了,以致當中打了許多解不開的結。我在解釋的同時,也會指出那些「結」,即盲點、偏差的思維在那裡。

至死及不至死的罪

先從第一個問題開始。約翰提及有至死及不至死的罪。一般都會常用以下的手法去解釋。羅馬書提及,罪的工價乃是死。無論什麼罪都是至死的,那為何有些罪是可以「不至於死」的呢?根據我們的認識,無論什麼罪,只要我們願意悔改,那就不用死,可得到神的赦免;至於那些不悔改的,當然會死。因此,這方面的解釋是,如果一個信徒犯了罪,不肯悔改,他就好像以色列人一樣,剛硬著心。即使我們為他祈求也沒有用,因他不願悔改,最終也會死。聖經中也有提及神吩咐一些先知,如耶利米,叫他不要為百姓祈求。耶利米書7章16節:「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,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,也不要向我為他們祈求,因我不聽允你。」神命令耶利米不用為他們祈禱。究竟他們犯了什麼罪,引致死亡呢?再看看下面2節經文,耶利米書7章9節:「你們偷盜、殺害、奸淫、起假誓、向巴力燒香、並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」;7章13節:「耶和華說,現在因你們行了這一切的事,我也從早起來警戒你們,你們卻不聽從,呼喚你們,你們卻不答應。」

在這裡他們犯了偷盜、殺害、奸淫、起假誓、向巴力燒香 (拜偶像),這些都是嚴重的罪行。可是若他們肯悔改,承認自己的罪,也會得赦免,但為何最後會死呢?第13節提及,他們不但行了這一切,並且神已警戒他們,他們仍然不肯回轉過來。他們會死,是因他們犯了頑梗的罪。這也回應了約翰一書中所提及的「至死的罪」,便是那些不肯悔改、硬著心的罪。他們不願悔改便不能得赦免,所以也不需要為他們祈求。這解釋看起來很合情理及符合邏輯、而且有聖經的支持。

但很多時候,我們的想法太過簡單了。我們犯了罪,那罪並不一定是至死的,如果我們肯悔改,就不需要死。即是我們犯罪後,不能立刻知道這罪是否至死的。需要等待一段時間,若我們悔改,就不用死;若我們不悔改,那就會死。雖然我們犯了同樣的罪,但要根據我們之後發展的情況,悔改與否而決定最終是否會死。即是並非罪本身決定會否致死,而是根據我們後來的行動,悔改與否而產生兩個結局。但約翰一書5章16節說:「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就當為他祈求。」那我們是否應該等待?我們不知那弟兄會否悔改,所以不知他犯的是否死罪,悔改需要時間。當他犯罪時,我們如何知道他犯的是「不至於死」的罪?我們又如何知道他一定會悔改呢?即使我們與那位弟兄非常熟稔,也難以估計他會否悔改。

約翰在此說,我們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並不是說我們要留心觀看他犯罪後會否悔改,然後才知道他的罪是否至死、決定我們應否為他禱告。我們很難知道他其後會否悔改。所以,這個解釋是行不通的。若根據剛才的理論、基礎的原則,即是只要我們願意悔改,一切的罪都是可以得到赦免、不至於死。所有的罪在開始的時候都是不至於死的,到最後只因我們頑梗、不願悔改,才變成至死的罪。若開始時都是不至於死的罪,那我們在起初時為他禱告便可使他悔改,神便會將生命賜給他,那根本不需要其後數節的經文。若一開始我們便為他祈禱,制止他頑梗、心硬,那為何其後會發展成至死的罪呢?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。在此,約翰並非指犯了同一種罪,後來基於我們的處理方法,發展成兩個不同的結果。而是講及兩種罪由開始的時候,已是不同類型的罪。我們悔改與否會影響其後的結果,這是一種常見的手法去處理這問題,表面上好像可以解答問題,但想深入一層,便會發現約翰並不是說這方面的事。雖然這也是正確的原則,但這節經文提及的是另一個原則。

另一個常用的釋經手法是在聖經裡找兩、三節經文,指明那些是不得赦免的罪,而這些罪便正正是約翰一書所說的。例如常見的經文有希伯來書6章6節:「若是離棄道理,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。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,明明地羞辱他。」;馬太福音12章31節:「所以我告訴你們,人一切的罪,和褻瀆的話,都可得赦免;惟獨褻瀆聖靈,總不得赦免。」;希伯來書10章26節:「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。」以上3個都是較常在聖經裡出現的死罪,包括離棄道理,即背道、叛教;第二是褻瀆聖靈;第三是認識真理後,仍故意犯罪,所以再沒有贖罪祭。若沒有贖罪祭,那當然是死罪。沒錯,這3個都是死罪,如果犯了這些罪便一定會死。但問題是,約翰一書第5章所指的是否只限制於這三種罪呢?這是我們需要去理解的事情。

除了第16節之外,約翰一書5章17節指「凡不義的事都是罪,也有不至於死的罪。」在此提醒我們,叫我們不用擔心,因為也有一些罪是不至於死的。「也有一些罪是不至於死的」,按照一般語言的表達方式,那就是說應該有很多罪也是至死的。如果那些至死的罪只有兩、三條而已,他這樣說就不符合邏輯。所以很明顯地,這些至死的罪應該也有相當的數目,這句說話才能成立。若大部分的罪是不至死的,約翰應該會說「不義的事都是罪,大部分雖然不至死,但要留心,有些罪是會至死的。」,會強調不被留意的部分。所以若約翰在這裡講及只有三、四條罪是至死,其他大部分的罪都是不至死,那就不需要加第17節去強調「有不至於死的罪」這事。這便是難以理解的地方,究竟約翰在這裡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呢?他在第17節為何會這樣說呢?至死的罪有很多,不過也有一些是不至死的,這是否有誤導成份呢?至死的罪應該只有很少才對呀!約翰是否弄錯了呢?這是第一個問題。

難以判斷屬靈上的罪

第二個問題,回到剛才提及的那三項罪。那些試圖解釋約翰一書這節經文的人,在引用其他經文解釋什麼是死罪的時候,他們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元素。約翰一書第五章這裡是否吩咐一個普通信徒,去判斷這人所犯的罪是至死還是不至死?當知道了,就可決定要不要為他禱告。

但你要知道,這些罪很多時候即使是教會的領導、帶領的牧者,都不容易分辨究竟是屬於哪一種。例如離棄道理,怎樣才是離棄道理呢?若一個人不返教會一、兩年,這是否離棄道理呢?又或者已有一段長時間沒返教會,邀請他回來參加聖誕節的崇拜,他也不願意,那又是否離棄道理呢?這是很難界定的。第二是褻瀆聖靈,總不得赦免。當時的情況是耶穌行了一個趕鬼的神蹟,而那些法利賽人卻說耶穌是靠鬼王趕鬼的,不是靠神的靈,所以耶穌就說了這句話。那些不相信耶穌復活的人,說:「耶穌根本沒有復活,是你編出來的。」;又或你行了一個神蹟,而他認為這一切也是巧合,那麼他們是否褻瀆聖靈呢?所以褻瀆聖靈,也是很難去界定的。最後是故意犯罪,這是心態上的問題,我們又怎能看透別人的心呢?他去毀謗一個人,是故意的,還是一時不小心說錯了話,這更加難去辨別。所以,這些事情,很多時候即使是領導也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斷,一個普通的信徒又怎能做得到呢?還有一個是欺哄聖靈的罪,在使徒行傳中記載,有人欺騙彼得,即教會的領袖,關於賣田地的價錢。那即是對領導不真誠,說虛謊的話便是欺哄聖靈。若我問你問題,那你得小心回答。為什麼今天遲到?你便支吾以對,不敢回答,因答錯了便會死。若我問你問題,你答得不清晰,那是否在欺哄聖靈?

所以,若用這些原則去界定哪些罪是會至死是很困難的。因這些罪不是外在的,而是屬靈上的,亦即是說,是很難去判斷、辨別的。聖經指出這些原則,目的是提醒我們要小心,不要犯這方面的罪,而不是吩咐我們去執行、去檢視別人有沒有犯這些罪。在以往的例子中,我們看到往往是神執行審判。正如這裡,不是彼得將那欺哄聖靈的人處死,而是神執行審判,然後彼得才知道,原來犯這個罪會有此結局。所以這一類的罪,一般情況都不是由教會作出判決,因很難判決。因此,這不是約翰想提出的,因普通的信徒不能知道這是否一個死罪。那約翰在這裡究竟想表達什麼呢?我們作為普通的信徒,要怎樣才知道這個人所犯的是不是死罪?

判斷死罪的準則

根據什麼原則,使普通信徒也能清楚、絕不模糊去辨別?這是很重要的。應該代求的罪,我們沒有求;不應代求的,我們卻去求,這便會使天下大亂。所以,我們需要一些很清楚的指標,以致普遍的信徒都能知道以及有一致的共識,不會有任何差異及錯判的機會。若在這些事上錯判,便會產生很大問題。我們怎樣才能清楚知道,不會錯判呢?

惟一的方法是將這標準寫在神的話語當中,清清楚楚的讓我們看見、知道,那就會有一致的標準。在哪裡列明了這些標準呢?當然是在聖經中。聖經哪裡列明那些是至死及不至死的罪呢?是在律法當中。律法已很清楚列出哪些是至死的罪,哪些是不至死的罪。只要我們深入理解律法,就會知道。

至死的罪如出埃及記21章14-17節:「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這些都是必死的罪,清清楚楚地列明出來,應該沒有絲毫的疑問。謀殺、打父母、咒罵父母、拐帶人口都是至死的罪。

另外還有一些例子,如利未記20章10-11節:「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奸夫淫婦都必治死。與繼母行淫的,就是羞辱了他父親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都是清清楚楚地列明出來,這些都是需要處死的罪,包括了姦淫、亂倫;

同樣地不至死的罪,都有一些例子,正如約翰所言,凡不義的都是罪,但都有些是不至於死的罪。例如出埃及記21章22-25節:「人若彼此爭鬥⋯⋯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、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、以手還手、以腳還腳、以烙還烙、以傷還傷、以打還打。」出埃及記22章1節: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」這些就是不至於死的罪,也是很清楚地說明。不會因你偷了一隻牛或羊,便要處死。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,若你打傷了人一只眼,便還一只眼,不必被處死。

約翰所說的其實也不太難理解,是清清楚楚的,只要我們看聖經就會知道。再多看一節經文,申命記19章4-5節: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、無心殺了人的,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。」這裡也說得很清楚,殺人和誤殺是有分別的。如果你無心殺人,原本想砍樹,但斧頭卻飛脫了而使人死亡,那不是存心殺人,所以是不需要死的罪。神在以色列國裡設立了三座城,叫作逃城,給予那些犯了誤殺罪的人。他們可以到逃城去躲避仇人,想報仇的人不能在逃城裡殺他們。神給犯了誤殺的人一個免死的地方,但他們就要住在逃城裡。

讀經的盲點-重新約、輕舊約

一切也有清楚的記載,但為何這樣難以理解呢?因為我們有盲點。明明放在我們眼前的事實,我們也不接受。為何不接受?因為我們覺得新約已取代了舊約。舊約所記載的與我們無關,因為我們已身處新約的時代當中,律法對我們來說已沒什麼作用了。有時候看看舊約,當中的故事也挺有趣,或是引用來作例子也是不錯的。但這是錯誤的觀念,主耶穌清楚地說,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會廢去,直到天地都廢去,律法也不會廢去。所以,不要弄錯,現今很多基督徒都存有這偏差的觀念。雖然我們不會很明顯的說,律法已廢除了,但在我們的心裡,總覺得它不是很重要。律法基本上已不太通用,新約已經取而代之了,所以將舊約當作故事去看一看便行了。

當我們研究這段經文、重要議題的時候,往往忽略了神的律法是怎樣看罪及審判的問題。即使我們看見舊約將罪分為大、小,我們都會不以為然,因我們覺得新約已沒有此分類。我們基本上不將舊約及律法放在眼內,不經意地輕視舊約,但需要知道舊約及律法,在聖經裡是絕對不能欠缺的一部分。天地都廢去,但它們當中的真理、原則、精義並不會廢去。問題在於我們的盲點,雖然律法已明明地放在我們的眼前,但我們都覺得並非這樣解釋。我們開始時已有先入為主的觀念,認為罪是沒有大、小之分,所有的罪最後的結局都是一樣。我們有這觀念,以致即使答案已出現,我們都會拋棄真實的答案,然後用諸般的方法去尋找其他答案,以致解釋越來越混亂。這是我們先入為主的問題,將眼前明明白白的答案拋棄,然後不停繞圈子,最終怎樣也找不到答案。

同樣地,我們認為「赦免」也是一樣,沒有大、小之分。無論犯了什麼罪,只要認罪、悔改,便會得到赦免,這是今天教會的標準教導。問題是,聖經的教導是不是這樣呢?神的話語是否這樣說呢?還是這些教導只是教會及人的遺傳?我們需要分辨清楚。

總括第一點,約翰給門徒的教導的基礎是在神的律法當中。凡是不義的都是罪,但有些罪,按著律法所言,是不需被處死的;若犯了不太嚴重、不需被處死的罪,我們就應該為犯了這些罪的弟兄祈求。但是,也有另一種,就是那些極嚴重的罪,若按照律法是必須要處死,那處理的手法就不一樣了。約翰所說的罪是有分別的,但我們一開始時便認為所有罪也沒有分別,因此我們就不停扭曲約翰的說法,以符合自己的想法,但這往往只會使人不停在謎團中繞圈子。

犯罪後何時會死亡?

第二個問題是神會將生命賜給那些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人,這裡的罪是指不用被判死刑的罪。神將生命賜給他。問題是他根本不用死,那你賜生命給他有何用途呢?若死了,賜生命給他才有意思,但他不用死,為何又再一次賜生命給他呢?是否表示他沒有生命?若沒有生命,那就是死了,但為什麼又說那罪不至於死?這問題令人摸不著頭腦。有些弟兄姊妹在處理這問題的時候,選擇迴避「將生命賜給他」這個非常清晰的字眼,改用一些較為含糊的說法,例如「他犯了一些不至於死的罪,我們應當為他們祈求,神就會赦免他了。」以「赦免」取代「將生命賜給他」,這樣便易於解釋了。不至於死的罪也需要赦免,所以我們為他祈禱,神就赦免他。基本上沒有難處,但這根本沒有解釋經文的真義。這是不恰當的做法,我們不能夠避重就輕、不誠實地面對經文。這裡說神將生命賜給他,就是將生命賜給他。賜生命當然會包括寬恕這部份,但我們不能夠將「寬恕」取代生命的問題。

關於「將生命賜給他」這部份是比較複雜的,因我們不太認識罪、審判及死亡這方面,所以我需要花些時間才能解釋清楚。

第一,犯罪的結果是死亡,這裡講及的是屬靈上的死亡。問題是一個人犯罪,他屬靈上會死亡,但他是何時死亡呢?一個人犯罪後,他的屬靈生命是何時、要多久才死亡呢?罪的工價乃是死。那何時會發工資?若生在古時,便會較為危險,因為他們是日薪制的,工作一天後,在黃昏時便會發工資。我們比較好,我們是月薪。最好找份一年才發一次薪金的工,犯罪一年後才死。罪的工價是死,那到底是何時發工資呢?

看看人所犯的第一條罪就知道答案。神對亞當及夏娃說,分辨善惡樹的果子不要吃,吃了就會死。何時死?是即日死亡。吃了果子後即日便會死亡。這個原則應用在所有人身上都是一樣。我們可能從沒想過,在吃下果子的當天便會死。犯罪的結果是死亡,而死亡是在同一天發生、同一天臨到的。當時魔鬼就欺騙亞當及夏娃,說:「你們是不會死的。」。正如今天魔鬼同樣欺騙教會、信徒,使他們相信犯了罪是不會死的。魔鬼非常成功地欺騙了亞當和夏娃,而今天魔鬼便更加成功地欺騙了很多弟兄姊妹,以致他們死了也不自知。這情況在教會當中是經常發生的。所以,你們要知道犯罪後的死亡時間是即日,亞當和夏娃是這樣,你與我也不會例外。

第二方面,這個死是指屬靈上的死。為什麼?因為亞當和夏娃吃了禁果後,當天他們的肉身並沒有死去,一點異樣也沒有。所以完全不是身體、肉身上的問題,而是關乎屬靈上的死亡。這是我們要分清楚的地方,否則就會遇到剛才的問題,明明提及不至於死的罪,為何又會死呢?因為一個是肉身上的死,一個是屬靈上的死,兩者是不同的。舊約的律法中,如果一個人犯了罪,例如姦淫,那就要殺死他。用什麼方法殺他呢?會用火燒死他。又有一些處死的方法是用石頭砸死犯罪的人。無論是用火燒死或是用石頭砸死,都是肉身上的死。而這裡講及的是屬靈上的死,屬靈上的死亡比肉身上的死亡來得早,在未被處死時屬靈生命已死了,在你犯罪的那天已經死了。而你的肉身是需要等到審判,執行刑罰,被處決時才死。因此,肉身的死亡是之後才發生,而屬靈的死亡一早已發生,在犯罪當天已死了。

因此,犯了未至於要處死的罪,你的肉身尚未死,但在你犯罪的當天,屬靈上已死了。所以,約翰就對門徒說,你為他們祈禱吧,求神將生命賜給他們。

屬靈上的死亡

第三方面,屬靈上的死亡是什麼意思呢?這令很多人感到混亂。屬靈上的死亡,有多層意思。例如包括將來審判的時候,你的身體和靈魂,會被滅在火湖中,那是屬靈上的死亡。但亞當吃了那個果子之後,並不屬於這種情況。神說亞當吃那個果子就會死,是怎樣死掉呢?他也不至於要被掉入火湖毀滅,而他的身體還是完好無缺,那屬靈上的死又是什麼一回事呢?

屬靈上的死在亞當這個情況是什麼一回事呢?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?其實當天只發生了一件事,就是他被逐出伊甸園!這與死亡有何關係呢?這是很重要的,因為逐出伊甸園就等同死亡。為什麼?那就要了解逐他們出伊甸園的目的是什麼了。創世紀3章22-24節:「耶和華神說:『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,能知道善惡。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,就永遠活。』耶和華神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,耕種他所自出之土。於是把他趕出去了;又在伊甸園的東邊安設基路伯和四面轉動發火焰的劍,要把守生命樹的道路。」將他們逐出伊甸園的目的只有一個,就是讓他們不能再吃生命樹的果子。神不單趕逐他們離開伊甸園,更差派天使看守,不讓他們有機會偷偷地走回來吃果子。所以,屬靈上的死是表示他們不能再吃生命樹的果子。生命樹是供應生命的,他們和生命的源頭隔絕了。這就是屬靈上的死。

這點也關係到我們對於屬靈生命的觀念,我們未能好好掌握生命的觀念。父母生了我們,將生命賜給我們,然後我們就成為一個有生命、獨立的個體。我們可以離開父母,不與他們一起生活也完全沒有問題。當我們還在母腹的時候,需要靠母親的臍帶供應養份,那時我們需要依靠母親,但當我們出生之後,就不再需要依靠母親了。

但屬靈的生命並非如此,屬靈的生命像植物的生命,因此聖經常用植物來作比喻。一棵樹,它的枝幹和樹身需要永遠連結在一起;若枝幹脫離了樹身便不能夠獨立生存,會慢慢地枯乾、死亡。所以枝幹是不能有一刻脫離樹身的,這與屬靈生命很相似。因此,聖經用了很多植物去作比喻,因為它很像屬靈的生命。例如葡萄樹與枝子、撒種的比喻,種子需要生根;又或是稗子的比喻、芥菜種的比喻、無花果樹的比喻。很多都與植物有關,因為植物更能夠代表屬靈生命的真實性。屬靈生命不是獨立的個體,是需要生命的源頭不停輸送生命的汁液、養份給我們,不像肉身的生命,生下來、剪掉臍帶之後,就跟母腹說再見。屬靈的生命不是這樣,正如主耶穌所說的葡萄樹比喻,若枝子與葡萄樹分隔,汁液就不能再傳送過去,養份就不能夠送到枝子那裡,枝子就會慢慢的枯乾,葉子發黃,然後落葉,最後枝子本身就會枯乾而折斷,這便會完全地分離。這就是那幅圖畫,如果長時間分隔,甚至到一個完全枯乾的程度,便不能夠再復原,不能再重新接通了。若是短時間還可以,植物學家可以幫助一些生病的植物再次接通,讓汁液重新傳送到枝子,但若是長時間,就會枯乾,不能被治好了。

那你便會開始明白多一點,當亞當和夏娃犯罪的那一天,又或者當你犯罪的那一天,即使是一個很小的罪,在那一天起,你的屬靈生命就開始死亡;你與神之間的接觸就堵塞,不再流通了;你與生命的源頭就隔絕了,這是同一天立刻開始。

與神的連繫中斷,在約翰一書也有提及這方面的事。約翰一書1章6-8節:「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,卻仍在黑暗裏行,就是說謊話,不行真理了。我們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凈我們一切的罪。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。」所以,若我們有罪,不論是大或小,我們都是在黑暗當中。當我們在黑暗當中,神就是光,在他毫無黑暗,所以我們不能在他裡面。我們是黑暗的,所以便要與神隔開。這就是強調神是毫無黑暗的原因。但若我們願意處理、願意認罪、願意悔改,他兒子的寶血可以洗淨我們的罪,我們可以與神恢復彼此之間的相交。否則在我們犯罪的那天,我們和神的相交就中斷了。

其實,我們是可以感受到的。在我們犯罪的那一天,我們會立刻失去了之前的平安和喜樂,與神很甜蜜、很親近、感受到與神同在,在同一天這一切會完全消失。其實我們是知道的,只是不去承認而已。在第8節提及,「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」,我們是在自欺當中,生活在黑暗中。這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。魔鬼會用各種方法蒙騙我們,以致我們覺得什麼也沒發生,以為慢慢處理也不打緊。這正正是被魔鬼欺騙了也不自知。

在犯罪的那天,我們就與神分隔了。因此,若犯了罪便需立即處理,一天也不能拖延。因為拖延一天,我們就生活在黑暗多一天,與神的關係就堵塞、間斷多一天。神已不能再供應生命給我們,我們的生命就會開始枯乾,一切在神裡的福氣都失去了。

犯罪後需立即處理

很可惜的是,很多基督徒都將罪看得很輕,特別是一些看似不太嚴重的罪,例如心裡對那個人不高興,不喜歡他而已,又不是殺人放火。或許他們心裡會認為此想法不太妥當,但並沒有真的回轉過來,繼續容讓自己的屬靈生命走下坡、慢慢枯乾。因他不知道,當他犯了罪而不即時處理,會為屬靈生命帶來很大的傷害。他以為是很小的事情、很小的罪,但亞當和夏娃他們又犯了什麼罪?他們只是吃了一個果子而已,這算得上是什麼一回事?雖然神吩咐他們不可吃那果子,他們違背了神的命令,但所有的罪都是不義、都是違背神的命令,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。而我們所犯一切的罪都比亞當和夏娃他們嚴重得多,他們只是吃一個果子便要死,那我們所犯的也必定會死,因很難找到一條罪行比他們所犯的更輕。

我們看馬太5章22節:「只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。 (註:有古卷在“凡”字下添“無緣無故地”五字)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」經文講及與弟兄姊妹之間有嫌隙、不滿,這正正是我們比較疏忽的地方,因為覺得是很小的事情,很小的不滿而已。但在25節當中提及,「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」在路上的意思是正前往法庭的路上,希望在未到達法庭之前可以解決這事情;否則到了法庭後,就會進行審判,然後立即將你下在監裡。這一切發生得很快,像閃電一樣那麼快,是即時審判、即時判刑、即時下在監裡的,因此我們只有很短的時間去解決事情,盡可能在尚未見法官前去處理,那還有解決的機會。一旦下在監裡,你要離開監獄是很困難的事情。主耶穌在此告知我們這情況,若尚欠少許的債,也不能從監裡放出來,是需要完全清還所有的債,才能獲釋。下在監裡很容易,但要走出監牢卻很困難。

所以需要盡快處理罪的問題,甚至去到一個程度,即使在獻禮物給神的途中,你也不要繼續獻祭。第一是關乎事情的重要性,若你與人仍然存在未解決的問題,即使你獻禮物給神,神也不會接納;另外,就是迫切性,不要讓任何事情阻擋你立刻處理這個罪,即使獻禮物給神,也要先將禮物放下,暫時不去獻祭、不去感恩,雖然感恩獻祭也是很重要,但主耶穌說,不要讓任何的事情阻礙你去處理罪的問題,不然你就會很快的被判刑而下在監裡。所以,主耶穌在這裡告訴我們處理罪是十萬火急的,慢了半步,就會被判刑,成為囚犯了。到那時候一切的平安、喜樂、自由都會完全消失。

你有從神而來的自由嗎?

所以,有很多的基督徒都沒有在聖靈裡的自由。聖經告訴我們,神的靈在那裡,那裡就有自由;但他沒有自由,因為他已與神的靈分隔了。因此,他沒有那自由的生命行在神的心意當中,以致他的生命整天都背負著重擔,使人看到他的生命很苦澀,令別人也不願意成為基督徒。不自由的人當然是非常之痛苦、淒慘、沈重的。

當然,我們要明白這裡所講的是屬靈生命開始死亡,還未達到完全死亡的程度,不至於令聖靈完全離開他、使他不再是屬神的人。因為這裡所提及的罪名是收監,不是處死。他的罪還不致於處死,但收監也是很悲慘的。你不會見到一個在監獄裡的人有自由、平安、喜樂、能力。因在黑暗當中,過的是一個奴隸的生活。雖然還未到最後的死亡,但已開始步向死亡,並非已進入死亡,這就是這裡所指的情況。

所以,大家都要謹記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,一個基督徒如果犯了罪,會發生什麼事呢?就是同一天他已開始步入死亡,同一天他的屬靈生命就會開始枯乾,因他當天已與生命的源頭隔絕了。所以,最好在還未隔絕之前,快快去解決罪的問題。因在隔絕之後想嘗試補救,不是沒有辦法,但需要花更多的工夫、較長的時間才能夠還清罪債。所以,正常情況下,是會選擇一條容易的路去行的。

應否為犯了至死的罪的人祈求?

第三點,關於不去為那些犯了嚴重罪行的人祈求,約翰講及犯了致死的罪、嚴重的罪行,不去為他們求,這一點對我們來說也是很難明白、接受的。所以,一般人的解釋是提及一些很極端的罪,例如褻瀆聖靈、離經背道⋯⋯他們所犯的是罪有應得的。不過,這些都只會在罕見的情況下發生,約翰在此的觀念並非這樣。同樣地,我們為何會認為這個教訓那麼難接受?因為我們已有先入為主的盲點、偏差,故此沒法子接受。偏差在於我們認為所有的罪,只要你願意悔改,都可以得到赦免。而這正正是基督教標準的教義。

有一首歌,歌名是「He他」,以下是其中部分的歌詞:

He can turn the tides and calm the angry sea.

他止息風暴並會安靜浪濤

Though it makes him sad to see the way we live,

雖然我們的生活方式令他心痛

He'll always say, "I forgive."

他總會說:「我寬恕!」

這歌蠻好聽,調子也不錯,歌詞內容講及主耶穌可以平靜風浪,呼召犯罪的人前來歸向他,最後講到「Though it makes Him sad to see the way we live, He'll always say, "I forgive.”」雖然他見到我們的生命是這樣不堪,但不打緊,他永遠都會說:「I forgive.我寬恕。」真的是這樣嗎?聖經有沒有提及這方面?這想法有很大問題,在約翰一書中,使徒約翰並不是這樣說。他說一般的罪是可以祈求的,神會將生命給他,但是會至死的罪,他不叫我們為這些罪去祈求。

犯了一般的罪,神可以將生命賜給他,但犯了嚴重的罪行,是沒有保證能夠得赦免。不要如此肯定他會赦免你,聖經沒有保證神一定會赦免。所以,約翰在這裡說:「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。」

在這裡想大家留意一點「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。」 (I do not say that he should make request for this.)「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」和「我說不當為這罪祈求」是不同意思,是兩回事。約翰沒有說:「我們不要為這罪祈求」,而是說「沒有叫我們去為這罪祈求」。約翰叫我們為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弟兄祈求,但對犯了死罪的弟兄,他說他沒有叫我們祈求。「他沒有說」不等同「我單單容許你為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弟兄祈求」,更沒有「我禁止你為那犯了死罪的弟兄祈求」的含意。他為何這樣說呢?我們可從前文後理得知。

約翰希望教導我們一件事。祈禱是需要按著神的心意,若果我們不知道神是否想寬恕他,這是否神的心意,那就不要去為這事祈求。祈禱不是碰運氣的。約翰說,若我們按照神的旨意去求,我們所求的,才無不得著。因此,他沒有叫我們去為這事祈求,因當我們還未知道神的旨意的時候,便不要輕舉妄動、胡亂的去求。意思是犯了致死的罪是沒有保證能得赦免的,我們不能肯定神必定會寬恕。除非我們知道這個案,神已接納了他、寬恕了他,明顯看到神的旨意是他可以存活,那就可為他祈求。

對基督徒有更高的要求

在此又有問題出現,教會不是一直教導所有的罪都可以被主耶穌的寶血洗淨?他們甚至引用馬太12章31節:「所以我告訴你們,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,都可得赦免;惟獨褻瀆聖靈,總不得赦免。」不是一切的罪都可以得赦免的嗎?只有褻瀆聖靈,不得赦免。為何說他的罪不能得赦免,不是只有一種罪不能得赦免嗎?我們要明白,當時主耶穌正和一班法利賽人說話、警告他們。這些話並不是對他的門徒說的,所以這裡的「人」是指非基督徒、未認識主、未曾得救的人。但約翰一書中,說話的對象是弟兄。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是有分別的,這是我們一早就應該知道的事,當然很多教會都不知道,有時反而認為基督徒會得到優待,但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,基督徒應該是更嚴謹。

不錯,若那些是非信徒,只要真心願意在神面前悔改,他們所犯的一切罪行也可以得赦免。在舊約裡的外邦人,若他們是殺人犯,律法也不能套用在他們身上。只要他們願意悔改,同樣也可以得到赦免。而在現今,同樣地,若是殺人犯、黑社會,只要真的願意在神的面前悔改,他們同樣也會得到神的赦免。約翰一書的書寫對象是門徒、弟兄、一班已蒙恩得救的人,因此標準與非基督徒不一樣。保羅說他以前是一個很壞的人,褻瀆、逼迫教會的人,甚至參與殺害神的僕人-門徒司提反,但他也能得到赦免。原因也是一樣,這一切是他在還未信主、不明白的時候作的。

所以馬太福音所講的能應用在非信徒身上,對於非信徒來說,這是肯定的;但對於信徒來說,他已經蒙了聖靈的光照,有聖靈在他內裡了,但他仍然犯嚴重的罪行,那處理的方法當然與非基督徒不一樣了。即使舊約的律法也不是這樣說,在新約裡也找不到犯罪後必能得赦免的保證。因此,約翰說我不叫你為他們祈禱,因我們尚未清楚知道這是否神的旨意。我們需要尋找這是否神的旨意,若果是,當然可為他們祈禱。

悔改與審判

對於那些犯了死罪的人,保羅和約翰的立場是一致的。林前5章裡提及一個犯了亂倫罪的弟兄,而亂倫的罪是至死的,但當時的哥林多教會的情況還是自高自大,並沒有將這人趕出教會,容許他繼續與教會裡的弟兄姊妹一起生活、相交,他們完全不知事態的嚴重性。保羅就照著主耶穌給予他的權柄進行審判,將他交與撒旦,去敗壞他的身體,以致他的靈魂在主耶穌再來的日子,即是審判的時候可以得救。

在中文聖經裡的說法,好像一定是可以得救的,「使他可以這樣⋯⋯」 (林前5:5)。但這裡很清楚的是一個假設性的語氣 (按:subjunctive),是「或者」可以得救,並沒有保證。而或者可以的原因是基於將他放在這樣的景況下,即將他交給撒旦,讓撒旦敗壞他的身體,由此可看出這事情的嚴重性。

在這個原則上,保羅和約翰是一致的。當然,舊約的說法也是一樣。那些蓄意殺人的,即使他走去逃城,也不可以逃脫。在逃城裡的長老,也會捉拿他,驅趕他出逃城並將他處死。正如希伯來書所提及,干犯了摩西致死的罪的律法,是不得憐恤而死的,悔改也沒有用。因此,在林前這裡保羅完全沒有提及若他悔改便可以不用死。保羅在整段經文完全沒有提及到悔改這方面,是因為這與悔改沒有關係。並非因他不悔改,而將他交給撒旦,而是基於他的罪,所以將他交給撤旦。事實上,我認為這個犯亂倫罪的人應該已經悔改了。為何這樣說?因為在第二節提到教會接納了他,相信哥林多教會也不會差到連犯罪的人沒有悔改,仍然與繼母行淫,也會去接納他,即使是非基督徒的團體也不會這樣去處理事情。所以這個人應該是悔改了,與繼母斷絕了關係,才接納他返回教會當中。但保羅說,不要弄錯,這是個怎樣的罪,這麼容易就能解決嗎?雖然他已經悔改了,但是保羅不認為事情就可這樣解決;而他也沒有提及悔改這方面,因在保羅的觀念中,兩者是沒有直接的關係。悔改與否是之後去處理的事。

正如聖經裡也提及到,大衛犯了罪後,他在神面前悔改了,不過審判照舊執行,他生的四個兒子都要死,因他犯了兩個嚴重的死罪。

悔改需要神的幫助

最後,可能有人用這節經文去解釋,約翰一書1章9節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,那不是指一切的罪嗎!不論大的、小的都能洗淨嗎?這經文不是可以作為我們的護身符嗎?這是錯的。問題的癥結正正在此,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的地方。我們需要明白,一個人認罪悔改是需要神的幫助,給他有這個悔改的心才可行。鑰匙仍然在神的手裡,就是他是否願意接受這個人。提摩太後書2章25節:「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;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,可以明白真道。」,這裡提到是「或者」,並沒有保證。神若不給他悔改的心,那當然是去不到約翰一書所講的認罪悔改、赦免罪;所以要明白、要全面地看清楚事情。

所以對於那些犯了嚴重的罪的人,使徒告訴我們不要隨便地為他們禱告,要先弄清楚神的心。在此,又有另一問題出現,為何有些人犯了相同的死罪,有些人會得到神的赦免,有些人卻不能;有些人神給他有悔改的心,有些人卻沒有?當中有什麼原則呢?關鍵是什麼呢?關鍵就是在乎那個人的心硬程度。

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心硬的程度當然是不會太深,可以悔改、得赦免,我們可以為他禱告;但若是犯了至死的罪,因他已有了聖靈,還犯下這麼嚴重的罪,可以想像他心硬的程度去到哪裡。雖然不是每一個也是無藥可救,但已是心硬到相當程度。所以,這裡告訴我們這個原則,無論保羅也好、約翰也好,罪是一件非常之嚴肅的事,而魔鬼很喜歡使我們輕看罪的嚴重性。

聖經告訴我們罪是欺騙人 (按:Deceitful)的,就是欺騙人使人覺得罪不是很嚴重。但罪往往使人內心剛硬,從你犯第一個罪開始,我們的內心就開始剛硬。即使你沒有犯第二個罪,若你沒有即時悔改,剛硬的程度也會越來越深。

很多人也有錯誤的觀念,以為只要悔改,便一定可以得到赦免,但要謹記聖經沒有保證犯罪後一定能被救回。小病可以被醫治,但若是嚴重的病就沒有保證了。就像是「伊波拉」,即使現在有什麼抗體藥物可以注射,但也是沒有完全保證。病人甚至飛到美國、歐洲也不能保證一定可以被救回。所以,這是在乎你的心硬程度。

最後,看這節經文,在希伯來書12章16節:「恐怕有淫亂的,有貪戀世俗如以掃的,他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賣了。」以掃為了一頓的晚餐,失去了長子的承繼權。究竟以掃有沒有悔改呢?這就是問題所在。他後不後悔呢?傷不傷心呢?他是後悔的、知錯的,所以他痛哭流涕、哭著向爸爸哀求給自己祝福。他知道錯了,也非常後悔;若讓他再次選擇,他必定會選擇要長子的名份。他已悔改了,但事情不是這麼簡單,是心裡、心硬的問題。所以新譯本翻譯為「沒有反悔的餘地」,和合本譯為「後來想要承受父所祝的福,竟被棄絕,雖然號哭切求,卻得不著門路使他父親的心意回轉。這是你們知道的。」 (來12:17),「使他父親」這些字下有虛線,表示這些字是譯者加上去的。所以,不是使他父親的心意回轉,是他自己不能悔改,已經沒有悔改的機會及可能性。為何沒有悔改的機會?他不是已很後悔的嗎?是的,他可以後悔,但不代表會悔改。悔改與後悔是兩回事。問題是「悔而不改」,他很後悔,認為自己做錯了,甚至覺得自己錯的程度比猶大出賣主耶穌的程度還要大,甚至可以像猶大般最後吊頸自殺,但他還是沒有改到,因為已經改不了,這就是困難的地方。所以,能否被救回,真的只有靠神。

神是憐憫人的

神的恩典是很大的,但要在乎人的回應。希望大家可以清楚明白關於罪這個原則的重要性。約翰是說,若犯了死罪,我們不能夠隨便地、不理會神的旨意就為他代求,但這並不代表就這樣放棄他們。保羅並沒有隨便地為他們求,但保羅也為他們做了很多事情,例如施行神的審判,按神的律法處分他,目的也是希望他可以得救,所以並沒有放棄到他們。雖然沒有保證,但我們又怎知一定沒有救呢?故此,仍要繼續的努力、繼續的嘗試去挽回,直到我們真的清楚知道神的心意為止。若知道他還有一線生機,神接納了他,那我們當然是可以求;但最後若神給我們知道,他已沒得救了,到那時候也要停止。所以在這過程當中,我們更加要去察看神的心意,他會在適當的時候將心意顯現出來,讓我們知道。

由此可見,聖經的教導跟現今很多基督徒對罪的觀念,存在很大的偏差。今天的教會,如果知道一個信徒犯了罪,他或許是一不小心犯了罪,或是犯了普通的罪,會怎樣處理呢?是什麼事都不會發生,像平常一樣過活。雖然有時他的良心會感到不安,但感覺卻像沒有大事發生一樣,認為問題能慢慢解決。但這是錯的,聖經提到-旦犯了罪,任何的罪,在那天開始,你的屬靈生命已步入死亡,你與神之間的關係在那一刻起已隔絕了。所以你一切屬靈的能力、動力、亮光也會慢慢地變得黯淡、消失。至於一個信徒如果犯了嚴重的罪,今天教會的觀念是,所有罪都是一樣的,沒有嚴重和不嚴重之分,只要悔改就能得救,沒什麼大不了。但聖經不是這樣說,關於這方面是沒有保證你可以得到赦免,你只有落在神的審判底下,看看他的憐憫究竟是怎樣。而你要做的,是要盡自己的努力去搶修,在火當中去搶救它;你要盡你的所能去悔改 (按:repent with all your heart),甚至像林前提到,要有一些自我的審判,以致能夠表現出你的心是完完全全的悔改。

最後的一句是,God is merciful!神是憐憫人的!如果你盡你的一切力量去悔改,雖然沒有保證,可是總有希望,因神是一位憐憫人的神,但我們千萬不要輕看罪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