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死与不至死的罪

李马可牧师主讲

今天主要想和大家分享一节经文,约翰一书5章16节。为能更加掌握当中的道理,我们需要看这节经文的上下文。约翰一书5章14节至17节:「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,他就听我们,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。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,就知道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。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,就当为他祈求,神必将生命赐给他;有至于死的罪,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,也有不至于死的罪。」今天我们集中研读第16节,一段不是很长的经文,但当中存在数个相当困难的问题。

关于罪的难题

第一个问题是,原来罪也有至死和不至死之分吗?圣经不是说,所有罪的结局都是死亡吗?罗马书6章23节:「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赐,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。」圣经里提及一切的罪,没有大小及程度之分,所有罪的工价及结局都是死亡。为何这里提及有些罪会至死,而有些罪是不至死呢?若是这样,会否令人犯了不至于死的罪时就不惧怕呢?只是稍为被神惩罚一下,后果应该不会太严重吧。

第二个问题是,神必将生命赐给那些犯了不至死的罪的人。为何神要将生命赐给他呢?既然是不至死的罪,那就不用死,即是仍有生命,那为何还要再赐生命给他呢?好像没有实际的意思及作用。若他要死,那又为何说他的罪不至死?

第三个问题是,对于那些犯了至死的罪的人,使徒约翰在此告诉我们不当为他祈求。是否就这样放弃他们,不去救他们,任由他们死亡呢?

短短的一节经文便存在不少的问题,需要我们去解决、了解。今天分享这节经文的目的,不单是解答以上的问题,让大家对经文有头脑上的认识。我们研读这段经文、了解这段经文当中的意思,主要的目的是纠正我们对罪这个问题所存在的错误观念。

刚才提及的三个问题,在现今的教会当中都是一大难题。我也看过一些释经书,发现当中也是纠缠不清,各有各的说法。但在初期教会,这些问题一点也不难去理解。初期教会的弟兄姊妹非常明白怎样遵行约翰的指示,当中没有一些令人疑惑、难以理解的地方。所以约翰也不觉得需要再去作特别的解释,用一句话便说明这教训,因他预计大家会明白,不会存有任何误会及疑问。为何今天的教会在解释此经文时认为如此困难呢?甚至一些学者、释经的专家都被这些问题弄得晕头转向。主要问题在于我们已有先入为主的偏差,有了盲点,以至约翰写的虽然是很简单、直接的事情,但对我们而言却非常困难。

经文本身很浅白,但我们的观念被扭曲了,以致当中打了许多解不开的结。我在解释的同时,也会指出那些「结」,即盲点、偏差的思维在那里。

至死及不至死的罪

先从第一个问题开始。约翰提及有至死及不至死的罪。一般都会常用以下的手法去解释。罗马书提及,罪的工价乃是死。无论什么罪都是至死的,那为何有些罪是可以「不至于死」的呢?根据我们的认识,无论什么罪,只要我们愿意悔改,那就不用死,可得到神的赦免;至于那些不悔改的,当然会死。因此,这方面的解释是,如果一个信徒犯了罪,不肯悔改,他就好像以色列人一样,刚硬着心。即使我们为他祈求也没有用,因他不愿悔改,最终也会死。圣经中也有提及神吩咐一些先知,如耶利米,叫他不要为百姓祈求。耶利米书7章16节:「所以你不要为这百姓祈祷,不要为他们呼求祷告,也不要向我为他们祈求,因我不听允你。」神命令耶利米不用为他们祈祷。究竟他们犯了什么罪,引致死亡呢?再看看下面2节经文,耶利米书7章9节:「你们偷盗、杀害、奸淫、起假誓、向巴力烧香、并随从素不认识的别神」;7章13节:「耶和华说,现在因你们行了这一切的事,我也从早起来警戒你们,你们却不听从,呼唤你们,你们却不答应。」

在这里他们犯了偷盗、杀害、奸淫、起假誓、向巴力烧香 (拜偶像),这些都是严重的罪行。可是若他们肯悔改,承认自己的罪,也会得赦免,但为何最后会死呢?第13节提及,他们不但行了这一切,并且神已警戒他们,他们仍然不肯回转过来。他们会死,是因他们犯了顽梗的罪。这也回应了约翰一书中所提及的「至死的罪」,便是那些不肯悔改、硬着心的罪。他们不愿悔改便不能得赦免,所以也不需要为他们祈求。这解释看起来很合情理及符合逻辑、而且有圣经的支持。

但很多时候,我们的想法太过简单了。我们犯了罪,那罪并不一定是至死的,如果我们肯悔改,就不需要死。即是我们犯罪后,不能立刻知道这罪是否至死的。需要等待一段时间,若我们悔改,就不用死;若我们不悔改,那就会死。虽然我们犯了同样的罪,但要根据我们之后发展的情况,悔改与否而决定最终是否会死。即是并非罪本身决定会否致死,而是根据我们后来的行动,悔改与否而产生两个结局。但约翰一书5章16节说:「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,就当为他祈求。」那我们是否应该等待?我们不知那弟兄会否悔改,所以不知他犯的是否死罪,悔改需要时间。当他犯罪时,我们如何知道他犯的是「不至于死」的罪?我们又如何知道他一定会悔改呢?即使我们与那位弟兄非常熟稔,也难以估计他会否悔改。

约翰在此说,我们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,并不是说我们要留心观看他犯罪后会否悔改,然后才知道他的罪是否至死、决定我们应否为他祷告。我们很难知道他其后会否悔改。所以,这个解释是行不通的。若根据刚才的理论、基础的原则,即是只要我们愿意悔改,一切的罪都是可以得到赦免、不至于死。所有的罪在开始的时候都是不至于死的,到最后只因我们顽梗、不愿悔改,才变成至死的罪。若开始时都是不至于死的罪,那我们在起初时为他祷告便可使他悔改,神便会将生命赐给他,那根本不需要其后数节的经文。若一开始我们便为他祈祷,制止他顽梗、心硬,那为何其后会发展成至死的罪呢?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。在此,约翰并非指犯了同一种罪,后来基于我们的处理方法,发展成两个不同的结果。而是讲及两种罪由开始的时候,已是不同类型的罪。我们悔改与否会影响其后的结果,这是一种常见的手法去处理这问题,表面上好像可以解答问题,但想深入一层,便会发现约翰并不是说这方面的事。虽然这也是正确的原则,但这节经文提及的是另一个原则。

另一个常用的释经手法是在圣经里找两、三节经文,指明那些是不得赦免的罪,而这些罪便正正是约翰一书所说的。例如常见的经文有希伯来书6章6节:「若是离弃道理,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。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,明明地羞辱他。」;马太福音12章31节:「所以我告诉你们,人一切的罪,和亵渎的话,都可得赦免;惟独亵渎圣灵,总不得赦免。」;希伯来书10章26节:「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,若故意犯罪,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。」以上3个都是较常在圣经里出现的死罪,包括离弃道理,即背道、叛教;第二是亵渎圣灵;第三是认识真理后,仍故意犯罪,所以再没有赎罪祭。若没有赎罪祭,那当然是死罪。没错,这3个都是死罪,如果犯了这些罪便一定会死。但问题是,约翰一书第5章所指的是否只限制于这三种罪呢?这是我们需要去理解的事情。

除了第16节之外,约翰一书5章17节指「凡不义的事都是罪,也有不至于死的罪。」在此提醒我们,叫我们不用担心,因为也有一些罪是不至于死的。「也有一些罪是不至于死的」,按照一般语言的表达方式,那就是说应该有很多罪也是至死的。如果那些至死的罪只有两、三条而已,他这样说就不符合逻辑。所以很明显地,这些至死的罪应该也有相当的数目,这句说话才能成立。若大部分的罪是不至死的,约翰应该会说「不义的事都是罪,大部分虽然不至死,但要留心,有些罪是会至死的。」,会强调不被留意的部分。所以若约翰在这里讲及只有三、四条罪是至死,其他大部分的罪都是不至死,那就不需要加第17节去强调「有不至于死的罪」这事。这便是难以理解的地方,究竟约翰在这里想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呢?他在第17节为何会这样说呢?至死的罪有很多,不过也有一些是不至死的,这是否有误导成份呢?至死的罪应该只有很少才对呀!约翰是否弄错了呢?这是第一个问题。

难以判断属灵上的罪

第二个问题,回到刚才提及的那三项罪。那些试图解释约翰一书这节经文的人,在引用其他经文解释什么是死罪的时候,他们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元素。约翰一书第五章这里是否吩咐一个普通信徒,去判断这人所犯的罪是至死还是不至死?当知道了,就可决定要不要为他祷告。

但你要知道,这些罪很多时候即使是教会的领导、带领的牧者,都不容易分辨究竟是属于哪一种。例如离弃道理,怎样才是离弃道理呢?若一个人不返教会一、两年,这是否离弃道理呢?又或者已有一段长时间没返教会,邀请他回来参加圣诞节的崇拜,他也不愿意,那又是否离弃道理呢?这是很难界定的。第二是亵渎圣灵,总不得赦免。当时的情况是耶稣行了一个赶鬼的神迹,而那些法利赛人却说耶稣是靠鬼王赶鬼的,不是靠神的灵,所以耶稣就说了这句话。那些不相信耶稣复活的人,说:「耶稣根本没有复活,是你编出来的。」;又或你行了一个神迹,而他认为这一切也是巧合,那么他们是否亵渎圣灵呢?所以亵渎圣灵,也是很难去界定的。最后是故意犯罪,这是心态上的问题,我们又怎能看透别人的心呢?他去毁谤一个人,是故意的,还是一时不小心说错了话,这更加难去辨别。所以,这些事情,很多时候即使是领导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,一个普通的信徒又怎能做得到呢?还有一个是欺哄圣灵的罪,在使徒行传中记载,有人欺骗彼得,即教会的领袖,关于卖田地的价钱。那即是对领导不真诚,说虚谎的话便是欺哄圣灵。若我问你问题,那你得小心回答。为什么今天迟到?你便支吾以对,不敢回答,因答错了便会死。若我问你问题,你答得不清晰,那是否在欺哄圣灵?

所以,若用这些原则去界定哪些罪是会至死是很困难的。因这些罪不是外在的,而是属灵上的,亦即是说,是很难去判断、辨别的。圣经指出这些原则,目的是提醒我们要小心,不要犯这方面的罪,而不是吩咐我们去执行、去检视别人有没有犯这些罪。在以往的例子中,我们看到往往是神执行审判。正如这里,不是彼得将那欺哄圣灵的人处死,而是神执行审判,然后彼得才知道,原来犯这个罪会有此结局。所以这一类的罪,一般情况都不是由教会作出判决,因很难判决。因此,这不是约翰想提出的,因普通的信徒不能知道这是否一个死罪。那约翰在这里究竟想表达什么呢?我们作为普通的信徒,要怎样才知道这个人所犯的是不是死罪?

判断死罪的准则

根据什么原则,使普通信徒也能清楚、绝不模糊去辨别?这是很重要的。应该代求的罪,我们没有求;不应代求的,我们却去求,这便会使天下大乱。所以,我们需要一些很清楚的指标,以致普遍的信徒都能知道以及有一致的共识,不会有任何差异及错判的机会。若在这些事上错判,便会产生很大问题。我们怎样才能清楚知道,不会错判呢?

惟一的方法是将这标准写在神的话语当中,清清楚楚的让我们看见、知道,那就会有一致的标准。在哪里列明了这些标准呢?当然是在圣经中。圣经哪里列明那些是至死及不至死的罪呢?是在律法当中。律法已很清楚列出哪些是至死的罪,哪些是不至死的罪。只要我们深入理解律法,就会知道。

至死的罪如出埃及记21章14-17节:「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这些都是必死的罪,清清楚楚地列明出来,应该没有丝毫的疑问。谋杀、打父母、咒骂父母、拐带人口都是至死的罪。

另外还有一些例子,如利未记20章10-11节:「与邻舍之妻行淫的,奸夫淫妇都必治死。与继母行淫的,就是羞辱了他父亲,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」都是清清楚楚地列明出来,这些都是需要处死的罪,包括了奸淫、乱伦。

同样地不至死的罪,都有一些例子,正如约翰所言,凡不义的都是罪,但都有些是不至于死的罪。例如出埃及记21章22-25节:「人若彼此争斗⋯⋯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、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、以手还手、以脚还脚、以烙还烙、以伤还伤、以打还打。」出埃及记22章1节:「人若偷牛或羊,无论是宰了,是卖了,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,四羊赔一羊。」这些就是不至于死的罪,也是很清楚地说明。不会因你偷了一只牛或羊,便要处死。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,若你打伤了人一只眼,便还一只眼,不必被处死。

约翰所说的其实也不太难理解,是清清楚楚的,只要我们看圣经就会知道。再多看一节经文,申命记19章4-5节:「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这样:凡素无仇恨、无心杀了人的,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树木,不料,斧头脱了把,飞落在邻舍身上,以致于死,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。」这里也说得很清楚,杀人和误杀是有分别的。如果你无心杀人,原本想砍树,但斧头却飞脱了而使人死亡,那不是存心杀人,所以是不需要死的罪。神在以色列国里设立了三座城,叫作逃城,给予那些犯了误杀罪的人。他们可以到逃城去躲避仇人,想报仇的人不能在逃城里杀他们。神给犯了误杀的人一个免死的地方,但他们就要住在逃城里。

读经的盲点-重新约、轻旧约

一切也有清楚的记载,但为何这样难以理解呢?因为我们有盲点。明明放在我们眼前的事实,我们也不接受。为何不接受?因为我们觉得新约已取代了旧约。旧约所记载的与我们无关,因为我们已身处新约的时代当中,律法对我们来说已没什么作用了。有时候看看旧约,当中的故事也挺有趣,或是引用来作例子也是不错的。但这是错误的观念,主耶稣清楚地说,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会废去,直到天地都废去,律法也不会废去。所以,不要弄错,现今很多基督徒都存有这偏差的观念。虽然我们不会很明显的说,律法已废除了,但在我们的心里,总觉得它不是很重要。律法基本上已不太通用,新约已经取而代之了,所以将旧约当作故事去看一看便行了。

当我们研究这段经文、重要议题的时候,往往忽略了神的律法是怎样看罪及审判的问题。即使我们看见旧约将罪分为大、小,我们都会不以为然,因我们觉得新约已没有此分类。我们基本上不将旧约及律法放在眼内,不经意地轻视旧约,但需要知道旧约及律法,在圣经里是绝对不能欠缺的一部分。天地都废去,但它们当中的真理、原则、精义并不会废去。问题在于我们的盲点,虽然律法已明明地放在我们的眼前,但我们都觉得并非这样解释。我们开始时已有先入为主的观念,认为罪是没有大、小之分,所有的罪最后的结局都是一样。我们有这观念,以致即使答案已出现,我们都会抛弃真实的答案,然后用诸般的方法去寻找其他答案,以致解释越来越混乱。这是我们先入为主的问题,将眼前明明白白的答案抛弃,然后不停绕圈子,最终怎样也找不到答案。

同样地,我们认为「赦免」也是一样,没有大、小之分。无论犯了什么罪,只要认罪、悔改,便会得到赦免,这是今天教会的标准教导。问题是,圣经的教导是不是这样呢?神的话语是否这样说呢?还是这些教导只是教会及人的遗传?我们需要分辨清楚。

总括第一点,约翰给门徒的教导的基础是在神的律法当中。凡是不义的都是罪,但有些罪,按着律法所言,是不需被处死的;若犯了不太严重、不需被处死的罪,我们就应该为犯了这些罪的弟兄祈求。但是,也有另一种,就是那些极严重的罪,若按照律法是必须要处死,那处理的手法就不一样了。约翰所说的罪是有分别的,但我们一开始时便认为所有罪也没有分别,因此我们就不停扭曲约翰的说法,以符合自己的想法,但这往往只会使人不停在谜团中绕圈子。

犯罪后何时会死亡?

第二个问题是神会将生命赐给那些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人,这里的罪是指不用被判死刑的罪。神将生命赐给他。问题是他根本不用死,那你赐生命给他有何用途呢?若死了,赐生命给他才有意思,但他不用死,为何又再一次赐生命给他呢?是否表示他没有生命?若没有生命,那就是死了,但为什么又说那罪不至于死?这问题令人摸不着头脑。有些弟兄姊妹在处理这问题的时候,选择回避「将生命赐给他」这个非常清晰的字眼,改用一些较为含糊的说法,例如「他犯了一些不至于死的罪,我们应当为他们祈求,神就会赦免他了。」以「赦免」取代「将生命赐给他」,这样便易于解释了。不至于死的罪也需要赦免,所以我们为他祈祷,神就赦免他。基本上没有难处,但这根本没有解释经文的真义。这是不恰当的做法,我们不能够避重就轻、不诚实地面对经文。这里说神将生命赐给他,就是将生命赐给他。赐生命当然会包括宽恕这部份,但我们不能够将「宽恕」取代生命的问题。

关于「将生命赐给他」这部份是比较复杂的,因我们不太认识罪、审判及死亡这方面,所以我需要花些时间才能解释清楚。

第一,犯罪的结果是死亡,这里讲及的是属灵上的死亡。问题是一个人犯罪,他属灵上会死亡,但他是何时死亡呢?一个人犯罪后,他的属灵生命是何时、要多久才死亡呢?罪的工价乃是死。那何时会发工资?若生在古时,便会较为危险,因为他们是日薪制的,工作一天后,在黄昏时便会发工资。我们比较好,我们是月薪。最好找份一年才发一次薪金的工,犯罪一年后才死。罪的工价是死,那到底是何时发工资呢?

看看人所犯的第一条罪就知道答案。神对亚当及夏娃说,分辨善恶树的果子不要吃,吃了就会死。何时死?是即日死亡。吃了果子后即日便会死亡。这个原则应用在所有人身上都是一样。我们可能从没想过,在吃下果子的当天便会死。犯罪的结果是死亡,而死亡是在同一天发生、同一天临到的。当时魔鬼就欺骗亚当及夏娃,说:「你们是不会死的。」。正如今天魔鬼同样欺骗教会、信徒,使他们相信犯了罪是不会死的。魔鬼非常成功地欺骗了亚当和夏娃,而今天魔鬼便更加成功地欺骗了很多弟兄姊妹,以致他们死了也不自知。这情况在教会当中是经常发生的。所以,你们要知道犯罪后的死亡时间是即日,亚当和夏娃是这样,你与我也不会例外。

第二方面,这个死是指属灵上的死。为什么?因为亚当和夏娃吃了禁果后,当天他们的肉身并没有死去,一点异样也没有。所以完全不是身体、肉身上的问题,而是关乎属灵上的死亡。这是我们要分清楚的地方,否则就会遇到刚才的问题,明明提及不至于死的罪,为何又会死呢?因为一个是肉身上的死,一个是属灵上的死,两者是不同的。旧约的律法中,如果一个人犯了罪,例如奸淫,那就要杀死他。用什么方法杀他呢?会用火烧死他。又有一些处死的方法是用石头砸死犯罪的人。无论是用火烧死或是用石头砸死,都是肉身上的死。而这里讲及的是属灵上的死,属灵上的死亡比肉身上的死亡来得早,在未被处死时属灵生命已死了,在你犯罪的那天已经死了。而你的肉身是需要等到审判,执行刑罚,被处决时才死。因此,肉身的死亡是之后才发生,而属灵的死亡一早已发生,在犯罪当天已死了。

因此,犯了未至于要处死的罪,你的肉身尚未死,但在你犯罪的当天,属灵上已死了。所以,约翰就对门徒说,你为他们祈祷吧,求神将生命赐给他们。

属灵上的死亡

第三方面,属灵上的死亡是什么意思呢?这令很多人感到混乱。属灵上的死亡,有多层意思。例如包括将来审判的时候,你的身体和灵魂,会被灭在火湖中,那是属灵上的死亡。但亚当吃了那个果子之后,并不属于这种情况。神说亚当吃那个果子就会死,是怎样死掉呢?他也不至于要被掉入火湖毁灭,而他的身体还是完好无缺,那属灵上的死又是什么一回事呢?

属灵上的死在亚当这个情况是什么一回事呢?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?其实当天只发生了一件事,就是他被逐出伊甸园!这与死亡有何关系呢?这是很重要的,因为逐出伊甸园就等同死亡。为什么?那就要了解逐他们出伊甸园的目的是什么了。创世纪3章22-24节:「耶和华神说:『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,能知道善恶。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,就永远活。』耶和华神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,耕种他所自出之土。于是把他赶出去了;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,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。」将他们逐出伊甸园的目的只有一个,就是让他们不能再吃生命树的果子。神不单赶逐他们离开伊甸园,更差派天使看守,不让他们有机会偷偷地走回来吃果子。所以,属灵上的死是表示他们不能再吃生命树的果子。生命树是供应生命的,他们和生命的源头隔绝了。这就是属灵上的死。

这点也关系到我们对于属灵生命的观念,我们未能好好掌握生命的观念。父母生了我们,将生命赐给我们,然后我们就成为一个有生命、独立的个体。我们可以离开父母,不与他们一起生活也完全没有问题。当我们还在母腹的时候,需要靠母亲的脐带供应养份,那时我们需要依靠母亲,但当我们出生之后,就不再需要依靠母亲了。

但属灵的生命并非如此,属灵的生命像植物的生命,因此圣经常用植物来作比喻。一棵树,它的枝干和树身需要永远连结在一起;若枝干脱离了树身便不能够独立生存,会慢慢地枯干、死亡。所以枝干是不能有一刻脱离树身的,这与属灵生命很相似。因此,圣经用了很多植物去作比喻,因为它很像属灵的生命。例如葡萄树与枝子、撒种的比喻,种子需要生根;又或是稗子的比喻、芥菜种的比喻、无花果树的比喻。很多都与植物有关,因为植物更能够代表属灵生命的真实性。属灵生命不是独立的个体,是需要生命的源头不停输送生命的汁液、养份给我们,不像肉身的生命,生下来、剪掉脐带之后,就跟母腹说再见。属灵的生命不是这样,正如主耶稣所说的葡萄树比喻,若枝子与葡萄树分隔,汁液就不能再传送过去,养份就不能够送到枝子那里,枝子就会慢慢的枯干,叶子发黄,然后落叶,最后枝子本身就会枯干而折断,这便会完全地分离。这就是那幅图画,如果长时间分隔,甚至到一个完全枯干的程度,便不能够再复原,不能再重新接通了。若是短时间还可以,植物学家可以帮助一些生病的植物再次接通,让汁液重新传送到枝子,但若是长时间,就会枯干,不能被治好了。

那你便会开始明白多一点,当亚当和夏娃犯罪的那一天,又或者当你犯罪的那一天,即使是一个很小的罪,在那一天起,你的属灵生命就开始死亡;你与神之间的接触就堵塞,不再流通了;你与生命的源头就隔绝了,这是同一天立刻开始。

与神的连系中断,在约翰一书也有提及这方面的事。约翰一书1章6-8节:「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,却仍在黑暗里行,就是说谎话,不行真理了。我们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凈我们一切的罪。我们若说自己无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。」所以,若我们有罪,不论是大或小,我们都是在黑暗当中。当我们在黑暗当中,神就是光,在他毫无黑暗,所以我们不能在他里面。我们是黑暗的,所以便要与神隔开。这就是强调神是毫无黑暗的原因。但若我们愿意处理、愿意认罪、愿意悔改,他儿子的宝血可以洗净我们的罪,我们可以与神恢复彼此之间的相交。否则在我们犯罪的那天,我们和神的相交就中断了。

其实,我们是可以感受到的。在我们犯罪的那一天,我们会立刻失去了之前的平安和喜乐,与神很甜蜜、很亲近、感受到与神同在,在同一天这一切会完全消失。其实我们是知道的,只是不去承认而已。在第8节提及,「若说自己无罪,便是自欺」,我们是在自欺当中,生活在黑暗中。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。魔鬼会用各种方法蒙骗我们,以致我们觉得什么也没发生,以为慢慢处理也不打紧。这正正是被魔鬼欺骗了也不自知。

在犯罪的那天,我们就与神分隔了。因此,若犯了罪便需立即处理,一天也不能拖延。因为拖延一天,我们就生活在黑暗多一天,与神的关系就堵塞、间断多一天。神已不能再供应生命给我们,我们的生命就会开始枯干,一切在神里的福气都失去了。

犯罪后需立即处理

很可惜的是,很多基督徒都将罪看得很轻,特别是一些看似不太严重的罪,例如心里对那个人不高兴,不喜欢他而已,又不是杀人放火。或许他们心里会认为此想法不太妥当,但并没有真的回转过来,继续容让自己的属灵生命走下坡、慢慢枯干。因他不知道,当他犯了罪而不即时处理,会为属灵生命带来很大的伤害。他以为是很小的事情、很小的罪,但亚当和夏娃他们又犯了什么罪?他们只是吃了一个果子而已,这算得上是什么一回事?虽然神吩咐他们不可吃那果子,他们违背了神的命令,但所有的罪都是不义、都是违背神的命令,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。而我们所犯一切的罪都比亚当和夏娃他们严重得多,他们只是吃一个果子便要死,那我们所犯的也必定会死,因很难找到一条罪行比他们所犯的更轻。

我们看马太5章22节:「只是我告诉你们:凡向弟兄动怒的,难免受审判。 (注:有古卷在“凡”字下添“无缘无故地”五字)凡骂弟兄是拉加的,难免公会的审断;凡骂弟兄是魔利的,难免地狱的火。」经文讲及与弟兄姊妹之间有嫌隙、不满,这正正是我们比较疏忽的地方,因为觉得是很小的事情,很小的不满而已。但在25节当中提及,「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,就赶紧与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,审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监里了。」在路上的意思是正前往法庭的路上,希望在未到达法庭之前可以解决这事情;否则到了法庭后,就会进行审判,然后立即将你下在监里。这一切发生得很快,像闪电一样那么快,是立即审判、立即判刑、立即下在监里的,因此我们只有很短的时间去解决事情,尽可能在尚未见法官前去处理,那还有解决的机会。一旦下在监里,你要离开监狱是很困难的事情。主耶稣在此告知我们这情况,若尚欠少许的债,也不能从监里放出来,是需要完全清还所有的债,才能获释。下在监里很容易,但要走出监牢却很困难。

所以需要尽快处理罪的问题,甚至去到一个程度,即使在献礼物给神的途中,你也不要继续献祭。第一是关乎事情的重要性,若你与人仍然存在未解决的问题,即使你献礼物给神,神也不会接纳;另外,就是迫切性,不要让任何事情阻挡你立刻处理这个罪,即使献礼物给神,也要先将礼物放下,暂时不去献祭、不去感恩,虽然感恩献祭也是很重要,但主耶稣说,不要让任何的事情阻碍你去处理罪的问题,不然你就会很快的被判刑而下在监里。所以,主耶稣在这里告诉我们处理罪是十万火急的,慢了半步,就会被判刑,成为囚犯了。到那时候一切的平安、喜乐、自由都会完全消失。

你有从神而来的自由吗?

所以,有很多的基督徒都没有在圣灵里的自由。圣经告诉我们,神的灵在那里,那里就有自由;但他没有自由,因为他已与神的灵分隔了。因此,他没有那自由的生命行在神的心意当中,以致他的生命整天都背负着重担,使人看到他的生命很苦涩,令别人也不愿意成为基督徒。不自由的人当然是非常之痛苦、凄惨、沉重的。

当然,我们要明白这里所讲的是属灵生命开始死亡,还未达到完全死亡的程度,不至于令圣灵完全离开他、使他不再是属神的人。因为这里所提及的罪名是收监,不是处死。他的罪还不致于处死,但收监也是很悲惨的。你不会见到一个在监狱里的人有自由、平安、喜乐、能力。因在黑暗当中,过的是一个奴隶的生活。虽然还未到最后的死亡,但已开始步向死亡,并非已进入死亡,这就是这里所指的情况。

所以,大家都要谨记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,一个基督徒如果犯了罪,会发生什么事呢?就是同一天他已开始步入死亡,同一天他的属灵生命就会开始枯干,因他当天已与生命的源头隔绝了。所以,最好在还未隔绝之前,快快去解决罪的问题。因在隔绝之后想尝试补救,不是没有办法,但需要花更多的工夫、较长的时间才能够还清罪债。所以,正常情况下,是会选择一条容易的路去行的。

应否为犯了至死的罪的人祈求?

第三点,关于不去为那些犯了严重罪行的人祈求,约翰讲及犯了致死的罪、严重的罪行,不去为他们求,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很难明白、接受的。所以,一般人的解释是提及一些很极端的罪,例如亵渎圣灵、离经背道⋯⋯他们所犯的是罪有应得的。不过,这些都只会在罕见的情况下发生,约翰在此的观念并非这样。同样地,我们为何会认为这个教训那么难接受?因为我们已有先入为主的盲点、偏差,故此没法子接受。偏差在于我们认为所有的罪,只要你愿意悔改,都可以得到赦免。而这正正是基督教标准的教义。

有一首歌,歌名是「He他」,以下是其中部分的歌词:

He can turn the tides and calm the angry sea.

他止息风暴并会安静浪涛

Though it makes him sad to see the way we live,

虽然我们的生活方式令他心痛

He'll always say, "I forgive."

他总会说:「我宽恕!」

这歌蛮好听,调子也不错,歌词内容讲及主耶稣可以平静风浪,呼召犯罪的人前来归向他,最后讲到「Though it makes Him sad to see the way we live, He'll always say, "I forgive.”」虽然他见到我们的生命是这样不堪,但不打紧,他永远都会说:「I forgive.我宽恕。」真的是这样吗?圣经有没有提及这方面?这想法有很大问题,在约翰一书中,使徒约翰并不是这样说。他说一般的罪是可以祈求的,神会将生命给他,但是会至死的罪,他不叫我们为这些罪去祈求。

犯了一般的罪,神可以将生命赐给他,但犯了严重的罪行,是没有保证能够得赦免。不要如此肯定他会赦免你,圣经没有保证神一定会赦免。所以,约翰在这里说:「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。」

在这里想大家留意一点「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。」 (I do not say that he should make request for this.)「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」和「我说不当为这罪祈求」是不同意思,是两回事。约翰没有说:「我们不要为这罪祈求」,而是说「没有叫我们去为这罪祈求」。约翰叫我们为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弟兄祈求,但对犯了死罪的弟兄,他说他没有叫我们祈求。「他没有说」不等同「我单单容许你为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弟兄祈求」,更没有「我禁止你为那犯了死罪的弟兄祈求」的含意。他为何这样说呢?我们可从前文后理得知。

约翰希望教导我们一件事。祈祷是需要按着神的心意,若果我们不知道神是否想宽恕他,这是否神的心意,那就不要去为这事祈求。祈祷不是碰运气的。约翰说,若我们按照神的旨意去求,我们所求的,才无不得着。因此,他没有叫我们去为这事祈求,因当我们还未知道神的旨意的时候,便不要轻举妄动、胡乱的去求。意思是犯了致死的罪是没有保证能得赦免的,我们不能肯定神必定会宽恕。除非我们知道这个案,神已接纳了他、宽恕了他,明显看到神的旨意是他可以存活,那就可为他祈求。

对基督徒有更高的要求

在此又有问题出现,教会不是一直教导所有的罪都可以被主耶稣的宝血洗净?他们甚至引用马太12章31节:「所以我告诉你们,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,都可得赦免;惟独亵渎圣灵,总不得赦免。」不是一切的罪都可以得赦免的吗?只有亵渎圣灵,不得赦免。为何说他的罪不能得赦免,不是只有一种罪不能得赦免吗?我们要明白,当时主耶稣正和一班法利赛人说话、警告他们。这些话并不是对他的门徒说的,所以这里的「人」是指非基督徒、未认识主、未曾得救的人。但约翰一书中,说话的对象是弟兄。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是有分别的,这是我们一早就应该知道的事,当然很多教会都不知道,有时反而认为基督徒会得到优待,但这是大错特错的想法,基督徒应该是更严谨。

不错,若那些是非信徒,只要真心愿意在神面前悔改,他们所犯的一切罪行也可以得赦免。在旧约里的外邦人,若他们是杀人犯,律法也不能套用在他们身上。只要他们愿意悔改,同样也可以得到赦免。而在现今,同样地,若是杀人犯、黑社会,只要真的愿意在神的面前悔改,他们同样也会得到神的赦免。约翰一书的书写对象是门徒、弟兄、一班已蒙恩得救的人,因此标准与非基督徒不一样。保罗说他以前是一个很坏的人,亵渎、逼迫教会的人,甚至参与杀害神的仆人-门徒司提反,但他也能得到赦免。原因也是一样,这一切是他在还未信主、不明白的时候作的。

所以马太福音所讲的能应用在非信徒身上,对于非信徒来说,这是肯定的;但对于信徒来说,他已经蒙了圣灵的光照,有圣灵在他内里了,但他仍然犯严重的罪行,那处理的方法当然与非基督徒不一样了。即使旧约的律法也不是这样说,在新约里也找不到犯罪后必能得赦免的保证。因此,约翰说我不叫你为他们祈祷,因我们尚未清楚知道这是否神的旨意。我们需要寻找这是否神的旨意,若果是,当然可为他们祈祷。

悔改与审判

对于那些犯了死罪的人,保罗和约翰的立场是一致的。林前5章里提及一个犯了乱伦罪的弟兄,而乱伦的罪是至死的,但当时的哥林多教会的情况还是自高自大,并没有将这人赶出教会,容许他继续与教会里的弟兄姊妹一起生活、相交,他们完全不知事态的严重性。保罗就照着主耶稣给予他的权柄进行审判,将他交与撒旦,去败坏他的身体,以致他的灵魂在主耶稣再来的日子,即是审判的时候可以得救。

在中文圣经里的说法,好像一定是可以得救的,「使他可以这样⋯⋯」 (林前5:5)。但这里很清楚的是一个假设性的语气 (按:subjunctive),是「或者」可以得救,并没有保证。而或者可以的原因是基于将他放在这样的景况下,即将他交给撒旦,让撒旦败坏他的身体,由此可看出这事情的严重性。

在这个原则上,保罗和约翰是一致的。当然,旧约的说法也是一样。那些蓄意杀人的,即使他走去逃城,也不可以逃脱。在逃城里的长老,也会捉拿他,驱赶他出逃城并将他处死。正如希伯来书所提及,干犯了摩西致死的罪的律法,是不得怜恤而死的,悔改也没有用。因此,在林前这里保罗完全没有提及若他悔改便可以不用死。保罗在整段经文完全没有提及到悔改这方面,是因为这与悔改没有关系。并非因他不悔改,而将他交给撒旦,而是基于他的罪,所以将他交给撤旦。事实上,我认为这个犯乱伦罪的人应该已经悔改了。为何这样说?因为在第二节提到教会接纳了他,相信哥林多教会也不会差到连犯罪的人没有悔改,仍然与继母行淫,也会去接纳他,即使是非基督徒的团体也不会这样去处理事情。所以这个人应该是悔改了,与继母断绝了关系,才接纳他返回教会当中。但保罗说,不要弄错,这是个怎样的罪,这么容易就能解决吗?虽然他已经悔改了,但是保罗不认为事情就可这样解决;而他也没有提及悔改这方面,因在保罗的观念中,两者是没有直接的关系。悔改与否是之后去处理的事。

正如圣经里也提及到,大卫犯了罪后,他在神面前悔改了,不过审判照旧执行,他生的四个儿子都要死,因他犯了两个严重的死罪。

悔改需要神的帮助

最后,可能有人用这节经文去解释,约翰一书1章9节:「我们若认自己的罪,神是信实的,是公义的,必要赦免我们的罪,洗凈我们一切的不义。」,那不是指一切的罪吗!不论大的、小的都能洗净吗?这经文不是可以作为我们的护身符吗?这是错的。问题的症结正正在此,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的地方。我们需要明白,一个人认罪悔改是需要神的帮助,给他有这个悔改的心才可行。钥匙仍然在神的手里,就是他是否愿意接受这个人。提摩太后书2章25节:「用温柔劝戒那抵挡的人;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,可以明白真道。」,这里提到是「或者」,并没有保证。神若不给他悔改的心,那当然是去不到约翰一书所讲的认罪悔改、赦免罪;所以要明白、要全面地看清楚事情。

所以对于那些犯了严重的罪的人,使徒告诉我们不要随便地为他们祷告,要先弄清楚神的心。在此,又有另一问题出现,为何有些人犯了相同的死罪,有些人会得到神的赦免,有些人却不能;有些人神给他有悔改的心,有些人却没有?当中有什么原则呢?关键是什么呢?关键就是在乎那个人的心硬程度。

犯了不至于死的罪,心硬的程度当然是不会太深,可以悔改、得赦免,我们可以为他祷告;但若是犯了至死的罪,因他已有了圣灵,还犯下这么严重的罪,可以想象他心硬的程度去到哪里。虽然不是每一个也是无药可救,但已是心硬到相当程度。所以,这里告诉我们这个原则,无论保罗也好、约翰也好,罪是一件非常之严肃的事,而魔鬼很喜欢使我们轻看罪的严重性。

圣经告诉我们罪是欺骗人 (按:Deceitful)的,就是欺骗人使人觉得罪不是很严重。但罪往往使人内心刚硬,从你犯第一个罪开始,我们的内心就开始刚硬。即使你没有犯第二个罪,若你没有立即悔改,刚硬的程度也会越来越深。

很多人也有错误的观念,以为只要悔改,便一定可以得到赦免,但要谨记圣经没有保证犯罪后一定能被救回。小病可以被医治,但若是严重的病就没有保证了。就像是「伊波拉」,即使现在有什么抗体药物可以注射,但也是没有完全保证。病人甚至飞到美国、欧洲也不能保证一定可以被救回。所以,这是在乎你的心硬程度。

最后,看这节经文,在希伯来书12章16节:「恐怕有淫乱的,有贪恋世俗如以扫的,他因一点食物把自己长子的名分卖了。」以扫为了一顿的晚餐,失去了长子的承继权。究竟以扫有没有悔改呢?这就是问题所在。他后不后悔呢?伤不伤心呢?他是后悔的、知错的,所以他痛哭流涕、哭着向爸爸哀求给自己祝福。他知道错了,也非常后悔;若让他再次选择,他必定会选择要长子的名份。他已悔改了,但事情不是这么简单,是心里、心硬的问题。所以新译本翻译为「没有反悔的余地」,和合本译为「后来想要承受父所祝的福,竟被弃绝,虽然号哭切求,却得不着门路使他父亲的心意回转。这是你们知道的。」 (来12:17),「使他父亲」这些字下有虚线,表示这些字是译者加上去的。所以,不是使他父亲的心意回转,是他自己不能悔改,已经没有悔改的机会及可能性。为何没有悔改的机会?他不是已很后悔的吗?是的,他可以后悔,但不代表会悔改。悔改与后悔是两回事。问题是「悔而不改」,他很后悔,认为自己做错了,甚至觉得自己错的程度比犹大出卖主耶稣的程度还要大,甚至可以像犹大般最后吊颈自杀,但他还是没有改到,因为已经改不了,这就是困难的地方。所以,能否被救回,真的只有靠神。

神是怜悯人的

神的恩典是很大的,但要在乎人的回应。希望大家可以清楚明白关于罪这个原则的重要性。约翰是说,若犯了死罪,我们不能够随便地、不理会神的旨意就为他代求,但这并不代表就这样放弃他们。保罗并没有随便地为他们求,但保罗也为他们做了很多事情,例如施行神的审判,按神的律法处分他,目的也是希望他可以得救,所以并没有放弃到他们。虽然没有保证,但我们又怎知一定没有救呢?故此,仍要继续的努力、继续的尝试去挽回,直到我们真的清楚知道神的心意为止。若知道他还有一线生机,神接纳了他,那我们当然是可以求;但最后若神给我们知道,他已没得救了,到那时候也要停止。所以在这过程当中,我们更加要去察看神的心意,他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心意显现出来,让我们知道。

由此可见,圣经的教导跟现今很多基督徒对罪的观念,存在很大的偏差。今天的教会,如果知道一个信徒犯了罪,他或许是一不小心犯了罪,或是犯了普通的罪,会怎样处理呢?是什么事都不会发生,像平常一样过活。虽然有时他的良心会感到不安,但感觉却像没有大事发生一样,认为问题能慢慢解决。但这是错的,圣经提到-旦犯了罪,任何的罪,在那天开始,你的属灵生命已步入死亡,你与神之间的关系在那一刻起已隔绝了。所以你一切属灵的能力、动力、亮光也会慢慢地变得黯淡、消失。至于一个信徒如果犯了严重的罪,今天教会的观念是,所有罪都是一样的,没有严重和不严重之分,只要悔改就能得救,没什么大不了。但圣经不是这样说,关于这方面是没有保证你可以得到赦免,你只有落在神的审判底下,看看他的怜悯究竟是怎样。而你要做的,是要尽自己的努力去抢修,在火当中去抢救它;你要尽你的所能去悔改 (按:repent with all your heart),甚至像林前提到,要有一些自我的审判,以致能够表现出你的心是完完全全的悔改。

最后的一句是,God is merciful!神是怜悯人的!如果你尽你的一切力量去悔改,虽然没有保证,可是总有希望,因神是一位怜悯人的神,但我们千万不要轻看罪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