盡心盡性愛神

李馬可牧師主講

今天想和大家講一個聖經的教導,這個教導對基督徒來說是非常特別。特別之處是你非常熟悉,卻很不明白。熟悉的程度,可以說達到百分之百,但明白的程度大約只有百分之十或二十。至於應用和實踐的程度,百分比就更低,甚至低過百分之十。大家猜到是哪一段經文嗎?是哪一個教導呢?熟悉的程度是百分之百,你想到嗎?非常熟悉的經文應該並不是很多處。熟悉,但很少談及;熟悉,但很少討論;因此我們不太明白,更加很少執行。但這教導又熟悉到,我只需要講出幾個字,你就可以把下面的都背誦出來,比唐詩還要熟悉。

想到嗎?不是「主禱文」,雖然這個也熟悉,要是主願意我也會說這方面的。這是我們要實行的,是一個命令。對了。是:「要盡心盡性盡意愛神」這是每一個信徒都知道都熟悉的,但我們是否明白呢?甚麼是「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」呢?究竟是怎樣去行呢?我們有沒有真的實行了這個教導呢?

我們對第一條誡命的認識有多深?

這經文是那麼樣的熟悉,在舊約和新約也出現了很多次。新約在馬太22章37-38節:「耶穌對他說: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-你的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」我相信沒有一個基督徒會說不認識這經文這誡命,但你有沒有發覺我們很少談論這誡命?若有非信徒在當中也會覺得很奇怪,為何你們連第一條誡命也不談論,那平常你們談論甚麼的呢?這令他們很好奇。我們知道有這誡命存在,這是可以肯定的,但怎樣實行呢?怎樣去盡心盡性愛神呢?你是否愛神呢?要是有愛過,你是怎樣愛他呢?每天讀聖經?每星期到教會聚會就是愛神嗎?或是努力地傳福音?這算不算愛神呢?怎樣才是愛神?愛弟兄姊妹就是愛神嗎?你可以肯定地答是或不是嗎?還是我們不肯定?所以我說對這教訓是熟悉,但明白的、實行的卻一、兩成也未必有。

這是第一條誡命,而我們竟然不認識,所以這很奇怪,究竟我們認識甚麼呢?為什麼連第一條誡命都不認識?這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。我們成為信徒多年郤不認識、也沒有遵守這條誡命,那我們就有禍了。我們需要求主憐憫和寬恕,我們忽視了他的誡命!又或者我們是有選擇性的,像吃東西,喜歡的就經常談論也會付之實行;不喜歡的就不觸碰,像不喜歡吃的就放在一邊,對神的誡命也選擇性地去遵守。

第一條誡命常常被我們忽略了

重要的誡命有兩條,第一條是盡心盡性愛神,第二條是愛人如己。兩條我們都認識,但奇怪的是愛人如己、愛弟兄姐妹我們會常常談論,一年也有好幾次,無論主日或查經時也會提到,會刻意去學習,更曾經有姐妹問我如何實際具體地實行弟兄姐妹之間彼此相愛。這是好事,我們會談、會討論甚至會思考、發掘些主意去實行愛弟兄姐妹,雖然有些做得不太好仍需改善,但我們也有去做。但是,為了愛神,我們又做了什麼呢?我們甚至只放了很少的心思去思考這一條誡命!你覺得這是奇怪的現象嗎?兩條誡命為什麼我們會厚此薄彼呢?

究竟今日教會裡出現了什麼狀況?這條聖經中最強調的誡命,主耶穌說這是第一條而且是最大的誡命,而我們偏偏放得最輕,這是為什麼呢?我們會花很多心思在其他喜歡的規條上。例如我們在意是否維持每天靈修、及減少經常上網瀏覽等等,這些都是好的,不是壞事。但問題是在於我們忽略的那一部分。像主耶穌向法利賽人說,他們會很在意過濾很細小的蠓蟲,以避免不潔淨。但駱駝我們卻可以吞下去。日日夜夜在意蠓蟲蚊蟲,但第一條誡命反而不去遵行,我們是否也驗應了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所說的,駱駝那麼大那麼重要的東西郤被忽略了。

為什麼我們會忽略第一條誡命呢?

甚麼影響我們忽略這誡命?首先,有許多錯誤的、偏差的觀念在我們裡面。所以今天我打算幫助大家清理這些觀念。就好像種田一樣,必須要清除雜草才能栽種,否則撒種又再撒種也無用。我今天的任務就是要清除雜草,以致可以開墾田地。

偏差的觀念一:愛神等同於愛人

第一個偏差的觀念是:愛神就是要愛人,愛人愛弟兄姐妹已等同於愛神,不少人都會這樣想。我們想只要盡力去愛弟兄姐妹,愛人如己就已經是愛神了。於是認為不需要去思考如何愛神的那部分,只需要思考如何愛人就等如是愛神了。我也得承認自己也曾經有過、講過這樣的觀念。但到一個地步,神帶領我們進一步去看,就需要重新審視我們之前已經接受了的觀念是否真是對的。究竟聖經是否如此說?到底這個觀念是否合乎聖經的教導?

剛才主耶穌所說的經文,我們繼續看下去。馬太22章39-40節:「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在這裡,我們知道主耶穌是在說兩條誡命。這個應該很清楚。如果兩條誡命是一等於二、二等於一的,那就不需要強調是兩條誡命,一條就已經足夠了。但主耶穌明確地說是兩條誡命。只是我們劃上了等號,將其中一條取消了。這是不是主耶穌的意思呢?我們留意誡命是有兩條的,主耶穌沒說兩條都是一樣的,所以一條就等於兩條了。不是的,主耶穌在講完愛人如己之後仍清楚指出是有兩條誡命,他從沒有說過一條就夠了。

這兩條誡命還有輕重先後之分

此外這兩條誡命還需要分先後次序的。第一是盡心盡性愛神,第二是愛人如己,次序不可倒轉。要是將第二放到第一可以嗎?當然不可以。聖經從來沒說可以倒轉。就是說不單不可以隨意將其中一條取去,就萛是它們的次序也不可隨意倒轉。因為兩條誡命不是一樣的。這裡形容兩條誡命是怎樣的?主耶穌說他們是相仿的,即是相似的意思。這就好像兩個人長得很相似,有八成相似,卻不是同一個人,是這樣的意思。若是同一個人,就絕不會說他們很相似。所以說相仿,更表明他們不是同一件事。「好像」一詞,聖經中的比喻經常用到,描述神的國「好像」這樣或「好像」那樣,但他們並不是同一件事情的,只是有相似的地方。

聖經中介紹這兩條誡命的比重,即使其注重的程度也有很大分別,看看平衡經文,馬可12章29-31節,留意耶穌的比重。「耶穌回答說:第一要緊的,就是說:『以色列啊,你要聽,主我們神是獨一的主。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主你的神。』」大約有二十多、三十個字。「其次就是說:『要愛人如己。』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。」另一條呢?只五個字。這兩條誡命的著重程度很不相同。

一開始說:『以色列啊,你要聽』,主耶穌叫以色列人要留心在意地去洗耳恭聽。之後鄭重地宣佈,我們的神是獨一的神,宣佈神的身份和獨一性。然後說要去愛神,也不是只簡單地說要愛神,而是非常詳細地描寫應該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去愛神。是很隆重的介紹。而愛人方面也有提到,當中也有一個高水平的要求,就是要愛人如自己一樣。相比之下,愛人的那部分就較為簡單。明顯兩條誡命不是同等看待,始終有先後高低之分。看到這裡我們可以歸納兩點:第一點是這兩條誡命是聖經中最重要的誡命,但兩條是不一樣的,第一條誡命是更重要更大的;第二點是這兩條誡命不是各自為政,更不是互相競爭的,而是相輔相成的,因為兩條誡命是相似的,有異曲同工之效。

愛神和愛人如何相似?相似在因為人有神的形象,所以去愛人就是愛神的形象,所以說兩條誡命是相似的,這並不難理解。例如很多人都喜歡明星、歌星或球星,就會習慣儲存很多明星的相片、玩偶、模型等等。愛一個人也會愛那個人的像,並好好地珍藏,貼在牆上,將模型收在櫃裡,用燈照著,不時去清潔一下。愛明星就是這樣,愛他自然會愛他的像。但郤也不是完全一樣,真人跟模型或照片當然相差很遠。要是那偶像坐飛機來了,你不會覺得只在報章看見他的照片就已經足夠,你會去機場接機,等兩三個小時也不介意,到看見了他會尖叫起來,快跑去握手,可以合照就更好。真人是更強烈的,你不會認為有他的像就足夠了。

所以兩者是相似,但程度上有分別,愛神是包括了愛人在當中。聖經說如果我們口裡說愛神,但不愛人,不愛神的像,將他的像亂放又塗鴉,就明顯你不是愛神的,你是在說謊話。愛神比愛人重要得多,如果真的很喜愛那位明星,不會只滿足於擁有他的相片,而是會親身去接機,去要親筆簽名。因此,第二條誡命是第一條誡命的延申部分,是要再推進一步。所以第一條誡命不會架空第二條。第二條當然更不能取代第一條。主耶穌說是要兩條合在一起,就完成了律法。

偏差的觀念二:以為彼此相愛就完全了一切律法

我們還需要去看看一些經文,有些經文被誤解了,令我們有偏差的觀念,所以會花點時間去了解聖經的說法。羅馬書13章8節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、惟有彼此相愛、要常以為虧欠。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」這段經文容易令人誤解,以為只要愛人就完全了一切律法;只要我們愛鄰舍,便滿足了所有律法的要求,即是說守一條誡命就已經足夠。那是意味著保羅是在糾正主耶穌的教導嗎?保羅在這裡的意思是,只需要愛人如己就完全了一切律法?就是連第一條也遵守了?我們或許會有這個觀念,但需要小心地看到底保羅是否真的是這個意思。他說「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」,是否也包括了第一條誡命在內,並所有的律法都已經完成了呢?我們當然不可以胡亂猜測,要清楚分析保羅在說甚麼。

首先,他說「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」,這裡「律法」是指什麼呢?不是隨我們自己胡亂猜測的。保羅在下面一共用了四個例子幫助我們理解他所講的是甚麼。

「像那不可姦淫、不可殺人、不可偷盜、不可貪婪、或有別的誡命、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」 (羅13:9)即是說這四條誡命和其他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中。保羅的結論是:愛是不加害於人的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。這四條誡命都是十誡中的命令,那我們需要去看一看十誡的內容。 (出20:3-17)

  1. 除神以外,不可有別的神
  2. 不可為自己造偶像
  3. 不可妄稱神的名
  4. 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
  5. 孝敬父母
  6. 不可殺人
  7. 不可姦淫
  8. 不可偷盜
  9. 不可作假見證
  10. 不可貪心

十條誡命可以分為兩個部分,前四條誡命是跟誰有關係?對象是神,全都跟神有關,不可有別的神、不可跪拜偶像、不可亂用神的名字、或是不守安息日。之後第五到第十條誡命是跟誰有關係?都跟人有關係,包括了親人、鄰舍和其他周圍的人。十誡主要是包含了這兩部分的。

若保羅的意思是全部十誡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條之中?只要愛人如己就全守了十誡及所有的誡命?那非常明顯的是,保羅舉的例子沒理由全都在跟人有關係的那部分,對不對?如果真的是這樣,那是邏輯上的不完全。但保羅是一個思維非常精密的人,如果他想表達兩部分都包括了的話,那他最少要把前面的部分、也加至少一條進去作例子。這個忽略是不能輕鬆就放過了。

留意保羅舉了四個例子,沒道理一個例子也沒有引用前面部分的。這不是大意發生的,而是保羅刻意要說明他所講的只是與後面的部分有關。寫文章是需要舉足夠例子去支持論點。若保羅的論點是只要你愛人如己,你就完成了愛神和愛人兩方面,那他應該在兩部分都舉出例子,才是合格的舉證,對不對?如果例子只是偏重某一方面,而另一方面是完全沒有任何提及,這在邏輯方面叫作argue from silence (按:訴諸沉默),講者沒有講,你說是已經包括了在內。但推理是不能訴諸沉默。沒有說就是沒有說,不能說已經包括在內。從保羅所舉的例子中可以知道,他不是想講包括對神和對人兩方面,他只是想說愛人這方面,說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那部分的誡命。

在上文下理也非常清楚,羅馬書13章8節保羅沒有意思要提及所有的誡命,「要彼此相愛」上文是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、惟有彼此相愛、要常以為虧欠」為什麼保羅要說虧欠人呢?因上文說人應當將對方應得的給予他,例如交稅、納糧,應該要尊敬的人就要去尊敬、應當懼怕的就要去懼怕,無論在行事或態度方面,都不要有任何的虧欠。上文內容是說一個公民在社群中應當有的責任和義務,一切都不可虧欠人。整段經文的上下內容是教基督徒在社群中如何自處和其他人相處。所以我們要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來解經,不能只抽其中一句,保羅這裡沒有打算要討論第一條誡命跟第二條誡命的關係。羅馬書13章9節提及「或有別的誡命」,也要按上文下理來看,是指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誡命,因為所舉的四個例子全是指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誡命,我們看的要符合上文下理,不能硬拉扯到其他地方。

還有的是,若我們說愛人就等於是愛神,但「愛人如己」和「不妄稱神的名」,又怎拉得上關係呢?很難將「不妄稱神的名」歸類到「愛人如己」的泛圍之內,這誡命是跟神的名有關係,不能硬拉上與「愛人」關係。若說當你妄稱神的名的時候,其他人聽到了會受到影響,便會影響和絆倒他人了。因他見你這樣做,他也會這樣做。你絆倒了人就不是愛人,會令其他人受到傷害,所以愛人的話就不應該在人面前做這些不恰當的行為,否則你便是傷害了人。

但我們不可以這樣無限地推論下去,在問題裡不分主或客。主客的位置要非常清楚,當妄稱神的名,主要受傷害的是神,是亂用了神的名羞辱了神。至於對人造成了壞榜樣,那是其次的影響,是屬於客,不能將主和客混亂了。要是這樣推理,反過來說,如果你殺人傷害人,也傷害了神,對不對?因為人是神創造的,你傷害了神的兒女、神的受造物,你說會不會傷害神?如果是這樣的話,就不需要第二條誡命了,只要愛神就不會傷害屬於神的。所以無限地放得太大就變成沒意思了。不能說守了第一條就是守了第二條,守了第二條就是守了第一條,所有一切都直接或間接地包括在內,兩條誡命二合為一。可聖經沒有這個看法,我們要留意不能主客不分。

要真正認識經文、需要看清楚上文下理,不可以單單執著一個詞或一個句子,而完全脫離了經文的內容和連貫性地去解釋,否則就會下了錯誤的結論。保羅會是這個意思嗎?只需要單單愛人就夠了,而不需要直接去愛神?我看應該沒可能。如果真的是這樣,就直接違背了聖經中很多清楚的教導,無論新舊約。名義上是完全了第一條誡命,但實際上是廢除了第一條誡命。

偏差的觀念三:人沒有辦法去直接愛神

為什麼我們會接受這樣的觀念:覺得愛了弟兄姐妹、愛了人,就等同愛了神?

這又包含了另一個偏差的思想:人怎可以直接地愛神呢?我既看不見神又觸摸不到神,那又如何可以愛神呢?我怎可以去愛一個看不到的神呢?看又看不見,碰也碰不著,怎麼去愛呢?約翰一書4章20節「人若說『我愛神』,卻恨他的弟兄,就是說謊的。不愛看得見的弟兄,就不能愛看不見的神。」。我們的理解是,因為神是看不見的,是沒方法可以去愛他的,根本接觸不到。就唯有透過去愛那些看得見的,神所創造的人,去愛那些有血有肉的人,藉著這樣就代表我們愛神了,這是惟一的方法。因為神在天,我在地,怎去愛神?乘穿梭機也去不到他那裡,也沒方法送禮物給他。所以,惟有去愛有血有肉的人,那就是愛神了;如果有血有肉的人我們也不去愛,就不可以愛神,這就是我們的理解。

但這個理解是錯的,原因很簡單,因為假設錯了。我們錯誤地假設人是不能愛看不見的個體 (being),唯一的方法是愛那些看得見的。如果這個前設是對的,那聖經裡的誡命叫我們盡心盡意盡力愛神就是空談。但事實並不是這樣的,大衛在詩篇裡說:「耶和華我的力量呀,我愛你!」大衛是以愛他的子民百姓來表達愛神嗎?還是我們將自己的觀念放進去了?大衛清清楚楚說:耶和華神我愛你!

中國在早一百年前是非常貧窮的,當時很多人去北美洲,偷渡到美國的餐廳打工,為的是賺錢養家。通常是男士外出打工,留太太在家看小孩,因為家人的需要,有些情況甚至是孩子很小的時候爸爸就出去了,那時兒女還沒有懂事。由於還未有飛機,來回一次家鄉時間很長而且路費很貴,他們很久才回家一次,做工的時間會是十多二十年。有些甚至當兒女長大了,也還沒有見過爸爸,腦海中甚至沒有爸爸的容貌。那些兒女只能靠媽媽的描述才知道爸爸是怎樣的,爸爸到外地打工賺錢供孩子讀書,照顧一家的溫飽。在這個情況下,兒女從來都沒有見過爸爸,兒女會愛爸爸嗎?答案當然是肯定的。這並不出奇,為什麼人不會愛一個他看不見的人呢?

這一個很常見的情況,兒女們會愛從未見過面的爸爸。當然,爸爸會寫信告訴他們自己的情況,正如神也給了我們厚厚的家書-聖經,沒有人寫過那麼厚的信給子女。我們的媽媽就是教會,她會將父親的事告訴我們,透過家書,神表白自己的心意,將心腸向我們打開。那為什麼我們不可以愛他呢?彼得前書1章8節,彼得提到「雖然沒有見過他,卻是愛他」聖經明明地講到沒有見過的也可以愛,那為什麼我們覺得不可以愛神呢?對人可以這樣做,對神同樣也可以去愛他。

約翰一書第4章的意思,不是指看不見的就不可以愛,而是說要去愛看不見的是更困難的。約翰是說如果看得見的人我們都不愛,那看不到的我們更無法愛了。父子之間的愛也是如此,如果父親回來了,兒子從小便可與父親見面接觸,父親可以親手教兒子寫字,陪兒子出去玩樂,買玩具給他,你說兒子對父親的愛會否更大呢?明顯地透過接觸,兒子對父親的愛當然會增加,會更大。分隔兩地不能相見而又要保持這份愛不是不可能,而是相對來說較困難。更常見的是分隔兩地的戀人,要維持關係也是困難重重,要讀完書三年之後才再見面嗎?已經人面全非了,最後不少都是分手收場。所以,不能夠相見也是彼此相愛的考驗,約翰是說如果看見的都不能愛,那看不見的便不用說了。

這帶我們去到最後的部分,如何去愛一位我們看不見的神呢?這真的很困難。所以我之前說這教訓基督徒是非常熟悉的,但我們卻不知如何去做,也無從入手,不知道應怎樣去愛神。愛弟兄姐妹就容易明白,如果對方生病了,我們會給予關心和照顧。但神不會有生病的時候,他也用不著我們去照顧他,難處就在這裡,應如何去愛神呢?這需要我們多下功夫。神是看不見摸不到的,我們甚至不知道他的需要。人有需要,但神沒有任何需要。神是萬有的主宰,應該沒有需要沒有缺乏,我們所有的都是出於神,我們又有什麼可以給神呢?所以我們愛弟兄姊妹就算了。愛神?太高了。

我們怎可盡心盡意地去愛神?

我們可以從這裡開始,約翰一書5章2-3節「我們若愛神、又遵守他的誡命、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。我們遵守神的誡命、這就是愛他了。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。」裡面兩次提到,愛神就是遵守他的誡命,遵守神的誡命就是愛神,這是第一步。就像兒女對父母一樣,當兒女還小,有甚麼東西可以給父母?並沒有甚麼的,因為所有的一切都是父母給予,所以父母告訴子女要聽他們的話就可以了,聽父母的話就是愛父母了。這個也對,愛神當然要聽神的話,遵守神的誡命。不過,我們要留意,這並不是全部。這更進一步的,我們將來還要再講。

不錯愛神要遵守神的誡命,一個人如果不遵守神的誡命,他不可能是愛神的。他若說自己愛神,那就是說謊的。但愛神並不只是遵守他的誡命,約翰也沒有說只這樣就是了。遵行神的誡命是不是愛神的全部呢?問的是全部!之所以問全部,因為第一條誡命並不只是愛神。第一條誡命是甚麼?是盡心盡性愛神。盡心盡性愛神和愛神有很大的分別,不單是愛神就行了,而是要盡心盡意盡力地去愛,所以要問甚麼是盡心盡性愛神呢?甚麼是完全地愛神呢?

遵守神的誡命是其中一部分,不過不是全部,甚麼是全部呢?但全部是沒有規範的,如果有規範,就不是全部了。全部就是全部。若我們設了一個規範、一個範圍,就是有了局限,有局限的就不是全部了,所以全部基本上是沒有定義的,全部的定義就是一切,只能轉用另一個同義詞,都是不能設範圍的。所以要是你說遵守了神的誡命就是盡心盡意愛神,你便理解錯了,並不是這樣設範圍的,這是未到盡心盡意的程度。

你說這很困難啊,怎謂之盡心盡意去愛一個人?而去盡心盡意愛神就比愛人更難了,於是人覺得沒甚麼可能的。其實是有的,其實我們當中很多人都試過盡心盡意地去愛人,只是未到愛神那部份。例如,當拍拖談戀愛的時候,你就知道什麼是盡心盡意了;又或者生了孩子,有兒女就知道什麼是盡心盡意了。又或者你很愛父母,都一樣可以,但這通常比較少有,作為父母的會有點心酸,是無可奈何的事情。看看這些處景就知道,要盡心盡意地去愛人並不是很困難的,其實人是能夠做到的,只要你願意去做,只要你有誘因去做。

上星期我經過公園,裡面有兒童遊樂場,當天一間幼稚園正在舉辦親子活動,差不多有廿個小孩和他們的家長在內。當中有一個男士比較特別,所以我留意到他,因為大多是母親出席的。那位男士大約四十歲,他在照顧小孩,他有兩個背包,一個揹著一個拿著,看著他也覺得重,都是裝得滿滿的。還追著小孩這邊跑那邊跑,又陪他玩滑梯,扶著他怕他跌倒。一邊追著小孩一邊叫他別跑得太快。一時拿出小電風扇、一時拿出水瓶、毛巾出來照顧小孩抹汗,還要不時為小孩拍照。我看著也覺得累,半小時這樣子真的要累壞了。這就是盡心盡意,不是太難明白的,只要是我們能想到的我們都做出來。這七星級的服務,是任何律法都表達不出來的,但郤是人能做得到的。

以上的例子便是定義了。你去想想這場景便會明白,盡心盡意是沒有限制的,是想得出的就去做。若你以為做到某個很高的程度就完成了,那你還是不明白甚麼是盡心盡意。保羅在羅馬書13章說:「要常以為虧欠」就是這個意思。是常常覺得自己做得不足夠,思考自己還有什麼是可以做得更好的,這樣才算是盡心盡意。是不會說:「夠了!做了這麼多已算是仁至義盡了」。沒有父母會如此去愛子女的,總會覺得不夠,總想著自己可以多帶點甚麼、還漏了些甚麼:要多帶件衣服,待衣服弄濕了可以替換,免得生病;要帶膠布,擦傷了可以用,也要帶消毒藥水,會不停的思考,是沒有限制的,盡心盡意是沒有「夠了」這個詞的。

愛人可以這樣子,但愛神是難得多了,我們將來還是要再去理解這方面。所以說遵守神的誡命只是一部分,如果只停留在這個階段,就不明白甚麼是盡心盡意了。凡是盡心盡意,都包括了無限的空間,還有很多可以發揮的,可以主動去做的。而不只是按神的要求去做,這仍是很被動,所以是除了守誡命以外,還會主動去思考如何可以更愛神。

還有一個角度去看,就是遵守神的誡命不代表是愛神,因為有不少基督徒遵守誡命,卻不是出於愛神的。或許你會問:那他為何要遵守神的誡命呢?這是因為他們想要得救、不想滅亡、不想進不了天國。所以我們不單要遵守神的誡命,而且態度和動機也必須要正確。正如很多人都很努力地傳福音給家人,他們是否因為愛神而這樣做呢?大部分的情況都不是,只是不想家人將來滅亡。這本來也不是一件壞事,但你的心裡卻缺乏了愛神的心。你明白嗎?傳福音給家人不是錯,但缺乏了愛神的心是有問題。所以,不要以為遵守了誡命就是愛神,不一定的。

需要謹慎地遵行神的誡命

藉著今天的信息,我希望幫助大家清除要去學習愛神的障礙。很多時我們被偏差的觀念影嚮了,以致我們覺得做了一些宗教事情便以為自己已經愛神了,實際上只是取代了神吩咐我們盡心盡性愛他的誡命。我們必須留意這方面,當我們讀聖經看到神吩咐以色列人遵行他的誡命時,有一個詞語常常出現,就是「謹慎」,是小心翼翼的意思。為什麼我們做了基督徒這麼多年,都沒有遵行最重要的第一條誡命呢?正正因為我們不謹慎。我們不是故意違命的,我們不會說我不喜歡這條誡命所以不遵行了,我們不會這樣,但我們卻忽略了。忽略的原因是甚麼?就是因為不小心,沒有小心翼翼地去遵行神的誡命,而這情況很普遍。

我以前是數學老師,當時教初中。我不停向學生強調要「複數」:就是做完每題數之後要去再重複檢查答案一次。因為在考試測驗中犯的錯最少有百分之二十都是因粗心大意而犯的:放錯了定點位置,或弄錯了正負。他們不是不會做,而是粗心大意而犯錯。同樣的情況是,我們遵守神的律法也是粗心大意,以為做了一部份就是遵守了神的吩咐。所以聖經提醒我們要謹慎小心。不單初中學生有粗心大意的情況,早前替高中文憑試的學生補英文課,就連英文作文的時候也會審錯題目,寫了一篇離題的文章。為什麼不在下筆前花三分鐘時間小心審題呢?文章寫了三百字但都是離題的,不可能合格。會考的階段仍粗心大意,是死定了。但粗心大意地遵守神的律法,就不單死定了,更是永生也賠上。很多基督徒都隨意地跟傳統、順著習慣或自以為是正確的方式就去做,完全缺乏了小心謹慎的質素,這是我要提醒大家的。

「謹慎」這一詞的翻譯在英文聖經 (NASV)版本中出現了四十次,當中有十九次都是出現在申命記,是一本重申神的誡命的書。十九次中的十七次都是與誡命有關的,要謹守遵行誡命,小心留意地遵行。聖經強調的不只是我們是否遵守誡命,而是我們遵守的時候是否留心謹慎。如果我們守誡命,大致上都守了很大部分,很多了,只剩下一些細節沒有理會,這是不蒙悅納的。我們可以看其中的一兩節經文,加深印象:

申命記12章13-14節,關於獻祭給神「你要謹慎、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。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、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、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。」神在每一個支派選了一個地方作為他們獻祭的地方,神說要「謹慎」。以色列人不可以嫌地方遠,隨便找個地方獻祭。雖然做的是同一件事情,也有去獻祭,不是不去獻祭,但沒有做足便出了問題,只隨便找個地方。神說要謹慎,不可以這樣。

申命記12章32節「凡我所吩咐你們的事,你們都要謹守遵行,不可加添,也不可刪減。」有些人遵守誡命,差一點點沒做到,有些人就自己隨意加了一些東西。這是不可以的,必須要謹慎小心,不可以加也不可以減。但我們一般很隨便去遵守神的誡命,甚至加了減了一些也不留意。

以上是主給我們的提醒。今天最主要是幫助大家清除荊棘雜草,以致有土地可以開始去耕種播種,不會被雜草佔據了我們的心,被其他的事情 (例如:傳福音或教會中的服侍等)取代了這誡命的地位。我們要專注在這方面,我們要問自己一個問題:我有沒有一個很願意、很渴望去愛神的心?我有沒有去思考、去計劃如何去愛神呢?如果想到了,就可以身體力行地去實踐出來。我們暫且不用「盡」這個字。我們要認真的去用心、用思考、用行動,去專注學習愛神。這是第一條誡命,我們必須遵行這誡命,謹守這誡命。